桂国税发[200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1-1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示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0]9号       2000-01-1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示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修订为: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定和县以上粮食部门的储备计划收购、购进、储备、销售的粮食(包括定购粮、议购粮保护价收购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等),以及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