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4]16号 1994-11-24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手续等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凭合同、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登记手册等资料,报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免征加工货物和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出口的,比照原河北省税务局冀税外发[1994]34号规定执行,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税发[1994]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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