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 珠海一公司被撤销注销登记并罚款

来源:珠海特区报 作者:马涛 人气: 时间:2021-01-29
摘要:依法查处经营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局积极调查取证,对被证实虚假登记的行为予以撤销,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家企业在未结清债务的情况下,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且在案件调查中表现出不配合的态度。近日,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这家企业的注销登记,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

  未结清债务申请注销登记

  2017年10月16日,振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与希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希某公司向当事人提供广告发布和投放服务,当事人应依约支付广告服务费32600元。至2019年6月28日止,当事人尚未支付,希某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然而,当事人却于2020年1月2日向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注销申请,申请书含有“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该申请同日被核准。

  处理结果:

  撤销注销登记并罚款10万元

  公司隐瞒事实骗取注销登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据了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的规定。当事人明知公司有未结清债务,在其注销登记时作出虚假的承诺,骗取注销登记。

  因此,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和《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撤销当事人2020年1月2日的注销登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经营者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商事登记,应当秉持诚信登记的理念。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市场交易变得不确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予以禁止并重罚,骗取成功的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依法查处经营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该局积极调查取证,对被证实虚假登记的行为予以撤销,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珠海特区报 记者 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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