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成本控制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章成本控制共11条,主要围绕成本控制、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义务与权利、企业与个人的支出界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
  《企业财务通则》第五章成本控制共11条,主要围绕成本控制、费用管理、研发费用管理、社会责任的承担、业务费用的支付、薪酬办法、职工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义务与权利、企业与个人的支出界限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制度

  成本控制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以及自身的财务目标,运用各种成本管理方法,将各项成本掌握在一定范围内的财务活动。企业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对费用实行分级归口管理、预算控制和开支审批制度。

  二、研发费用管理

  (一)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5.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研发费用管理,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并将发生的研发费用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  当期费用。

  (二)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发(2005)44号]的精神,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前安排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时,再列入成本(费用)。

  (三)企业集团集中使用研发费用。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研发项目,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集团公司、由其统筹管理集团研发活动的,集团公司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遵循必要、适度和权、责、利一致的原则,集中收取和支出研发费用,用于研发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一)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依法必须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

  (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煤炭等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责任。

  (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等责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四、业务费用的管理企业开展业务发生的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必须是合法的。相关费用支出,必须依据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企业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和程序执行。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账簿上按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企业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以公开明示的方式进行,是正常的业务费用与商业贿赂的根本区别。业务费用的结付,应当凭真实有效的居间合同、中介合同或代理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五、薪酬办法(一)薪酬。薪酬属于职工的劳动报酬,具体分配办法包括工资制度、年薪制、股权激励、技术奖励或分成等。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依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立法确定了社会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并以税收形式调节个人收入。同时,从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并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一制定了针对国有企业的工资政策,包括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管理、股权激励等。

  (二)工资制度。我国企业的工资制度,主要体现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90年),工资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它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包括内部职工工资的分配依据、分配形式和分配标准。

  (三)年薪制。年薪制是以企业的一个生产周期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生产经营成果,经过考核后发给业绩报酬、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

  (四)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五)技术奖励或分成。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或者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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