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30
摘要: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2021-4-30

  为进一步促进四川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规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现将《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4月30日

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适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政策的货物,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国(成都)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2019年12月15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中同意包括四川省泸州市在内的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2020年4月27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中同意包括四川省德阳市和绵阳市在内的46个城市设立综试区。至此,四川省已获批成都、泸州、德阳、绵阳4个综试区。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为四川省内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二)明确四川省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三)明确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当单独核算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办理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免税销售额。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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