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70号          2019-12-3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精神,促进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

  (一)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设置和课程开发。推动1所以上本科高校和20所以上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鼓励其他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选修课程。研究制定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入职奖补政策。积极开展家政服务领域“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探索应用线上线下混合教学。鼓励中小学校将家政内容融入劳动教育范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深化家政服务领域产教融合。到2022年,全省培育10家左右影响力较大的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4个左右家政领域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组建1个省级家政服务业产教联盟。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推动家政企业和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推广常山“阿姨学院”的“政府+高校+龙头家政企业”三位一体培训基地模式,联合开展订单式和定向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打造一批政校企合作示范项目和家政培训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

  (三)实施家政培训提升行动。以家政服务人员、家政企业职业经理人、家政师资人员为重点对象,统筹抓好“春潮”行动和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载体,支持院校、行业协会、企业、实训基地等开展家政培训。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2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地要加大筹资力度,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经营管理人才,可参加经济类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工程类职称评审。把家政服务人才纳入我省人才统计范围,享受有关人才优惠政策。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鼓励家政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渠道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和学历层次。加大家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和力度,畅通家政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路径。(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二、实施员工制家政企业培育工程

  (五)加大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社保补贴政策,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数放宽至不少于10人。按照属地管理、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为企业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总和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四大都市区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

  (七)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八)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和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在充分平等协商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休息或补偿办法,并在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对符合条件且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的员工制家政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简化审批程序。鼓励家政企业探索推行家政服务人员“AB岗派遣”等灵活服务模式,保障家政服务人员调休时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总工会)

  三、实施家政从业人员从业环境改善工程

  (九)加强社保补贴等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家政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家政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不超过3年的就业补贴。允许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家政从业人员(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单险种试行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合理厘定费率。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实行保费补贴。充分利用已有的“百城万村”家政扶贫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一)建立严格高效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制度。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人员应当实行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强家政服务人员心理状况筛查。建立由基本项目和自选项目构成的家政服务岗前健康体检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全额补贴基本项目费用。完善体检人员信息与体检结果追溯制度,明示收费标准,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统一纳入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维权服务范围,给予法律援助。进一步畅通“12315”等消费者诉求渠道,依托行业协会成立投诉调解中心,建立健全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三)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鼓励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成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四)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先进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分别推荐和纳入国家、省级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开展最美家政人、最美家政故事寻找活动,加大典型宣传力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四、实施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十五)建立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共享可公开的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省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评价互动系统。(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六)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推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相关信息系统等的有效对接。将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接入“浙里办”平台等赋能端口,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

  (十七)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探索建立定期发布家政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基于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家政服务联合奖惩体系。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等方面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实施家政服务规范管理工程

  (十八)建立完善家政服务法规与标准体系。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推动出台浙江省家政服务业管理条例。开展家政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惩处力度。完善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积极开展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推行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探索建立覆盖全省的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模式,制定统一的“居家上门服务证”,按照“一人一卡一码”,逐步实现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并在省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诚信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一)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研究制定家政服务质量评价标准。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动态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加强家政行业组织建设。加强家政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指导、服务、统计等方面作用。鼓励协会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升省“96365”生活服务平台,完善家政服务政策公布、供需对接、工资指导价位发布等功能,充分吸纳全省家政企业加入平台。培育家政服务业志愿者组织,壮大家政服务志愿者队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二十三)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家政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及时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为政府相关决策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商务厅、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

  六、实施家政服务创新引领工程

  (二十四)创新方式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在未来社区打造一批家政服务示范项目,统一标准和标识,统筹设置家政、养老、托育等服务内容。在城市新建小区建设中,引导同步建设或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鼓励把家政、养老等生活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气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

  (二十五)创新家政服务业态。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家政服务业,大力发展家政电子商务、“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一批家政专业设备、专用工具和智能产品等的研发制造企业,支持研发智能家政机器人,推动家政机器人产品向简单家务、智能管理、智能陪护等应用领域延伸,加快家政服务业提升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二十六)创新家政劳务供需对接机制。支持省内家政企业在我省对口地区、省内加快发展地区等建立家政从业人员培训输出基地,每年组织50家左右家政企业举办现场招聘会、供需见面会和宣讲会,为低收入劳动力提供家政服务培训不少于10000人次,带动就业不少于3000人。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温州家庭服务市场模式,开展一站式家政服务供需对接。推动建立长三角地区家政服务交流合作机制,实现供需对接、资源共享及标准一体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省妇联)

  (二十七)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支持杭州市、温州市和常山县等地建设全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重点推进城市,打造一批家政服务领跑企业、领跑社区、领跑学校(专业)。支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实施家政品牌培育计划,打造“衢州保姆”“常山阿姨”等一批家政服务区域品牌、家政企业知名品牌。鼓励各地以龙头企业为重点,规划布局现代家政服务产业园或生态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妇联,各市、县[市、区]政府)

  七、实施家政服务业降本增效工程

  (二十八)落实家政服务业财税支持政策。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家政企业给予税收减免。省级相关资金和各类社会事业资金要将发展家政服务业纳入重点扶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家政服务业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浙江省税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加大家政服务业金融支持力度。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探索推广契合家政企业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推动优质家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

  (三十)完善家政服务业用地保障政策。将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家政产业园区、培训基地、家政进社区等用地空间。各地要统筹安排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用地,将需供应的家政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制定贯彻落实重点任务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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