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244号 2005-9-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由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摸清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数量,以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中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和发票的使用数量,并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报增值税普通发票半年使用计划。 三、为减少《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浪费,各地票证管理部门在申请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要按照有关文件的精神准确编制印制计划;对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申请印有单位名称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十月一日起不再核批,其在经营中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可使用全省统一的《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有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届时尚未用完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票证管理部门收回并按规定销毁,从2006年1月1日起,其在经营中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由于防伪税控DOS版开票系统暂不支持“一机多票”系统,对于DOS版企业,各地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本着企业自愿的原则更换为WINDOWS版。 五、各地要做好“一机多票”推行前的准备,制定推行步骤,在省局的总体部署下推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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