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办发[2016]6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0
摘要:创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提高质量,分类指导、配套服务”的原则,其布局、规模和特色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色、资源禀赋、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相适应,能够为本地区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创业扶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6]63号         2016-10-10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大学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扶持创业大学建设,加快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创建创业大学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4]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认定。

  第三条 创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整合资源、提高质量,分类指导、配套服务”的原则,其布局、规模和特色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色、资源禀赋、劳动力供给状况等因素相适应,能够为本地区创业者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创业扶持。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认定工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推荐工作,对创建单位提供有效指导、跟踪服务。各创建单位要结合实际,全面开展创业大学建设和运营工作,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针对创业者不同群体、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提供创业培训和实训,开展创业服务,促进创业者实现成功创业。

  第二章 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认定

  第五条 评估认定数量。全省评估认定20家左右省级示范创业大学。

  第六条 评估认定标准。省级示范创业大学除符合鲁人社发[2014]4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主要功能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承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并运行2年以上。创业大学本部培训实训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具有专门的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场地和设施、设备,能满足同时容纳不少于400人的培训、50人的实训需求。在80%以上的县(市、区)设立教学点或创业学院,能够全面承担本地区年度创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优良的师资和管理队伍。创业大学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少于2人。配备专兼职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不少于50人,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0人。建立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和创业导师评价机制,实行入库管理、动态评价,确保师资力量优良,满足需求。

  (三)具有先进培训课程和一流创业实训体系。自主研发或引进国内外契合本地特色的培训课程,课程设置系统、规范,能够满足创业培训学员学习需求。建立较为科学的创业实训体系,开设符合区域性、行业性市场环境的创业实训课程,开展网络实战、沙盘模拟、创业团队协作等实训项目。建立培训课程、实训内容定期评估更新制度,提升培训实效。

  (四)具有完备的服务功能。有较为科学的创业能力评估系统,能够对创业者进行能力和潜质评估。定期开展创业辅导、学习交流、竞赛和联谊活动,有效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和能力提高。或设立创业孵化服务功能区域,或与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立联动机制,为有需求的创业者提供孵化场地服务。开展创业融资支持服务,有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贷款担保分支机构入驻创业大学并开展业务活动。对参训后进行创业的人员至少进行半年以上的政策咨询、项目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培训和服务成效。培训学员能够顺利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考核和测评,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依托创业大学完成当地创业培训任务不低于60%,培训合格率不低于85%。

  第七条 评估认定程序。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三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大学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各市和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单位)申报材料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审批表》;

  2.创业大学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创业大学建设运行,师资力量配备,课程体系设计,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开展,各项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创业大学取得的成绩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

  3.机构注册证明材料。包括机构法人资格和基本账户资料,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社保缴费证明等,专兼职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基本材料(包括相关任职文件或会议纪要以及开展工作情况)。

  4.创业大学获得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参训人员参加创业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和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花名册;

  5.创业培训课程体系资料和实训系统资料;

  6.开展创业指导、推荐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金融服务、政策服务、跟踪咨询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采取材料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四)公示和公布。对拟认定为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并授牌。

  第三章 扶持奖励

  第八条 对授牌的省级示范创业大学,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大学开展培训实训、创业服务和创业大学管理运行经费。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后续50%奖补资金不再拨付,并收回授牌和已拨付的奖补资金。

  第十条 被确定为“山东省示范创业大学”的单位若与“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山东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为一体的单位或组织,不再拨付一次性奖补资金,创业大学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省级示范创业大学建设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调度,每年对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创业大学运营发展情况、创业培训实训工作情况、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指导、跟踪服务情况。

  第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级示范创业学院、教学点评估认定办法。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创业大学(学院、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培训实训、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培训实训工作开展不力、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不到位、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9日。

  附件:山东省省级示范创业大学评估认定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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