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1999]20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3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精神,正确划分粮食企业征免界限,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三、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政府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四、粮食的范围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粮食企业经营的不属于粮食的其他货物(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除外),无论是粮食收储企业,还是其他粮食企业,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粮油加工业务是指粮食企业受托加工粮油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粮食收储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从事粮油加工业务,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六、关于免税资格审核认定问题

  (一)粮食收储企业和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以及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的粮食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免税资格,凡未申请认定免税资格的一律不得免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由各县(市)国税局负责审批。

  (二)粮食收储企业申请认定免税资格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免税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农业发展银行出具的已在该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收购资金存款帐户、应付利息存款帐户、财务资金存款帐户的证明及帐号;

  4、县以上粮食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省属或市(地)属粮食收储企业需有省或市(地)粮食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5、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6、粮食仓储设施的个数、仓容及坐落地点等情况;

  7、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名单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情况。

  (三)各县(市)国税局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免税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应下达正式批准文件,并报地市国税局备案。

  (四)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其他粮食企业和承担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业务的粮食企业申请认定免税资格时需报送哪些资料,由各县(市)国税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七、关于免税申报问题

  (一)享受免税优惠的粮食企业均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二)粮食收储企业和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他粮食企业,其免税粮食(包括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额填列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项”的“免税货物”栏,并应按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三个附表。

  (三)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粮食企业,其免税粮食(包括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栏目下分别填列免税粮食的具体项目和销售额。免税粮食的具体项目分为以下4种:(1)军队用粮;(2)救灾救济粮;(3)水库移民口粮;(4)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八、在此次粮食政策调整过程中,粮食企业不得计提期初进项税额。

  九、关于粮食收储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粮食收储企业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不属于粮食收储企业的其他粮食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仍应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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