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3
摘要: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2018-6-13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第一条。

  二、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期初库存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照存货不含税金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按照存货不含税金额,除以(1-适用税率)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税率按取得该农产品时的规定税率确定。

  “按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或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的原则,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相应税额一并转出。”

  三、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5号)第六条第二款中“需报经县国税机关批准”。

  四、删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和第六条。

  上述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