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26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12-11
摘要: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63号      2007-12-11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部分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后,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有关规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经调查核实确无应纳税所得的,不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所便函[2005]8号)停止执行。

  二、关于个人参与有奖销售取得赠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是意想不到的、机遇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目前,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通过摇号、摸号等有奖促销方式产生的的奖金、奖品,以及举办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潜在客户或不确定对象的礼品、礼金,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三、个人取得代扣代缴手续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申报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应依法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并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相关合理费用的扣除标准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执行,其中:支付的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按房屋原值的10%掌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统一为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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