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3
摘要:  一、对职工薪酬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六)商业保险费的差异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特殊工种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由于这部分保险费是必须缴纳的,而且也是基于接受职工服务支付的对价,所以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属于强制保险,而且与生产经营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特殊工种人员是指《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规定的高空作业、井下挖掘、海底勘探、远洋捕捞等高危作业人员。

  (七)辞退福利的差异

  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八)股份支付的差异

  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种形式,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参见《股份支付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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