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本期提而未缴的不得扣除,提取数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允许在实际缴纳的年度扣除。 (六)商业保险费的差异 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特殊工种人员缴纳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由于这部分保险费是必须缴纳的,而且也是基于接受职工服务支付的对价,所以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属于强制保险,而且与生产经营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据实扣除。特殊工种人员是指《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规定的高空作业、井下挖掘、海底勘探、远洋捕捞等高危作业人员。 (七)辞退福利的差异 辞退福利,属于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补偿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许据实扣除。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额,不得在当期扣除,实际支付时,作纳税调减处理。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八)股份支付的差异 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和现金结算两种形式,其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方法,参见《股份支付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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