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专票、不要农产品收购发票便可进行抵扣

来源:重庆国税 作者:重庆国税 人气: 时间:2017-12-12
摘要:真的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吗?小编可没骗你哦!这个政策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可不是新政,其实这个政策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试点,但涉及范围小(在重庆试点范围内含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
真的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就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吗?小编可没骗你哦!这个政策就是“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可不是新政,其实这个政策在2012年就已经开始试点,但涉及范围小(在重庆试点范围内含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后在2014年扩大至(植物油、夏布、豆干、泡制品)。
 
 
您可能会问,扣除标准是什么?咋计算?有啥注意事项?我如何申请?您别急,听小编逐一道来!~
 
一、扣除标准是个啥?
 
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扣除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统一公告,如下图)、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进行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例:瓜子类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使用成本法计算当期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也就是适用成本法核算企业的扣除标准)
如:餐饮服务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数据为0.344。
 
注:中餐(承包食堂,是指专业从事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食堂承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定扣除标准规则(重庆地区)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商重庆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市的扣除标准。
 
(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温馨提示
(一)如果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看见扣除标准为暂无,一定不要担心,因为如何适用的解释放在该政策之中,一定要仔细查看;
 
(二)如果您使用成本法计算当期税额,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三)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绕?这样吧,小编简单同你讲讲,以前是您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购多少抵多少;现在是您卖出多少产品,按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计算抵扣,这样说您是不是清晰点!
 
二、如何计算?
 
我们还是举两个栗子吧!
投入产出法
例1:重庆某大米生产厂商(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收购稻谷(三级及三级以下)20.5吨,购买平均价格为3500元/吨,生产出大米(四级)14.76吨(扣除标准为1.404),当月销售大米(四级)10.5吨,每吨售价6000元,如何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仅计算当期可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按照《重庆市部分行业农产品统一扣除标准的规定》,大米四级,使用稻谷为(三级及以下),农产品单耗数量(扣除标准)为1.404吨。
 
然后我们计算下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10.5吨X农产品单耗数量1.404=14.742吨
 
最后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14.742吨X农产品购买单价3500元/吨X扣除率11%/(1+11%)=5113.22元(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里要注意的是:
1.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2.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X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X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成本法
例2:重庆某火锅店(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主营业务收入为50万,主营业务成本为30万,扣除标准为0.354,如何计算当期进项税额(仅计算当期可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300000X农产品耗用率(0.354)X扣除率6%/(1+6%)=6011.32元(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温馨提示
1.当您生产经营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即:使用成本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随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变动。
 
2.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通过两个栗子是不是很清楚、很快捷的学会怎么计算呢?这里小编要提醒下大家扣除率不等于扣除标准,扣除率是按照您出售的产品和提供应税服务的税率计算的,所以大家在核算时一定要注意,现在的国内增值税税率有6%、11%、17%!
 
三、此次范围扩大到哪些行业(重庆地区)
 
适用投入产出法:
(一)大米加工
(二)生产瓜子
(三)棉纺加工
(四)缫丝加工
(五)屠宰加工
 
适用成本法:
(六)提供餐饮服务(不包括兼营餐饮、住宿服务的一般纳税人)
 
四、其他问题
 
(一)期初进项税额转出
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的“税额”栏。
 
(二)申报时提交的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人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三)执行时间
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五、你问我答
 
Q:为什么要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A:一是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从事虚开、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让不法份子无计可施;二是使试点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为什么这么说呢?还是举个例吧,以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为从事农作物生产的个人劳动者、农业合作社等,不允许纳税人向从事商贸行业(如菜市场、集贸市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该《试点通知》打破了局限,使纳税人不再为到处找符合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增加税负而苦恼;三是在减少纳税人涉税负担的同时,减化资料,减化开票环节。
 
Q:是不是以后不开发票,只按收入就可进行核定扣除?
A:答案是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您应将发票作为成本购进附列资料,作为备查!确保购进成本的真实性。
 
Q: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
A:
购进农产品时: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
注:购进时不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生产产品时:
借:产成品
贷:原材料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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