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2-27
摘要: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4.76%;如果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据测算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3%,税负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5%下降了。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厦门市财政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协办的《关于将社区发展用地项目市区级税收返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议》(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05号建议),现将我局关于涉税方面的协办意见函告如下:

  为了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一、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所得税税负为10%。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照文件规定条件,自我评价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以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二、营改增后不动产出租的税负下降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动产出租业务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税率需要区分纳税主体: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三类,这三类主体对于出租不动产的类型也有不一样的计税方法,具体如下表所示:

主体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

类型

2016年4月30日前(可选简易)

2016年4月30日后(只能一般)

含个体工商户(但不含个体出租住房)

住房(包含个体工商户)

非住房

计税方法

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10%)×10%

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

应缴税额=含税销售额÷(1+5%)×5%


  可见,不动产出租业务的税负需要根据不同主体和类型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为4.76%;如果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是一般纳税人,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据测算增值税实际税负低于3%,税负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5%下降了。

  三、关于房产税及其他地方税费优惠

  出租住房可适用4%的房产税优惠税率,对出租住房之外的其他各类房产(包括厂房、办公、商用等),依据现行房产税政策,适用12%的法定税率。

  自2019年起,我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市税务部门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不折不扣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欢迎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与谏言。

  特此函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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