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4]419号 2004-09-2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省局于2002年1月18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1]142号及国税发[1995]153号)要求,结合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先确定我省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预收款预征所得税时的预计利润率暂定为8%。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低预计利润率的,报省局审核批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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