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2]15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认证推广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5-08
摘要: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单位要按期完成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工作,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为网上认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可比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按年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上认证推广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155号               2002-05-08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科技加管理″的现代化征管手段,保证金税工程顺利运行,现结合《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国税发[2002]29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30号)精神,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网上认证对于提高办税效率、简化办税程序、深化征管改革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是贯彻落实总局“科技加管理”工作思路的又一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推行网上认证工作对加强我市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迅速成立由分管局长、流转税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监察部门和各管理科组成的推行网上认证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市局制定的推行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按时完成网上认证的推行工作。

  二、网上认证近期推行计划

  第一阶段:2002年5月-6月,重点突破阶段。各单位要完成占本辖区内一般纳税人总户数10%的推行户数,重点安装本辖区内重点税源企业,月认证发票量在300票以上的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完毕。

  第二阶段:2002年7月-9月,逐步铺开阶段。各单位要完成本辖区内一般纳税人总户数30%的推行户数,月认证发票量在100票以上的企业必须全部安装完毕。

  第三阶段:2002年10月-12月,全面普及阶段。各单位要完成本辖区内一般纳税人总户数60%的推行户数。

  第四阶段:2003年第一季度,收尾完成阶段。将网上认证系统推广到所有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将逐步撤销办税服务厅内的认证工作站,只保留一台工作站用于临时性工作。

  上述推行计划可视工作进展程度与上级机关意见进行适当调整。

  三、几点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在每一推行阶段结束后15日内要将本阶段工作完成情况总结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按月报送《防伪税控及网上认证推行情况月报表》(附件1,与青国税函[2002]57号《防伪税控推行情况月报表》进行合并,《防伪税控推行情况月报表》同时停止报送),市局将根据各单位每一阶段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验收,并纳入相应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在网上认证系统推行过程中,应当先由企业填写《企业使用网上认证系统申请书》(附件2),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下达《增值税网上认证系统安装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单位根据″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

  (三)企业安装网上认证系统后,由于企业认证发票数据自行扫描采集并通过互联网直接传输到市局的认证服务器上,认证结果数据自动留存在市局服务器。因此,每月月末之前必须由各基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通过互联网拨号方式进入指定站点下载本单位认证结果数据并通过认证系统导入本级稽核系统进行上传比对。各基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岗进行此项工作,并将名单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信息中心。各基层局应配备一台单独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下载数据,并向市局信息中心提出书面开通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各基层局信息中心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税收信息数据和网络的安全。

  四、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管理工作

  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单位要按期完成网上认证系统的安装工作,实行服务承诺制,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及时为网上认证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并可比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收取服务费的标准按年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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