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1]261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09
摘要:《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凭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抵扣。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1]261号        2001-10-09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粤财法[2001]59号转发)精神,规范全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使用发票的管理,方便进项税额抵扣的审核,经研究,省局统一设计印制了《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现将其式样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所需使用的发票,必须使用由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二、《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为四联手写万元版发票,其中一第一联为存根据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四联为收款单位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各联用纸均为白色,发票样本规格为22*12(CM),内框规格为19*7(CM)。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管理。在发售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除了要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出具有关凭证和领购销售发票的审批文书外,还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监督纳税人在发票一至四联的"销货单位栏"中加盖刻有销假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未有加盖戳记的,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略)

  五、《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购入本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凭省局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能抵扣。

  六、按规定已领取、使用《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不得继续使用普通销售发票。

  附件:

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票样(略)使用规定

  1、本发票只准领购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内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2、启用本册发票首先要进行清点,如发现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将整本发票退回原发售的税务机关。

  3、填开发票时,要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各栏目内容应当真实、完整。

  4、填写发票后,应当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

  5、严禁携带空白发票到外市、县使用;严禁伪造、买卖、转借、代开、涂改、挖补、变造、撕毁、拆本和单联填开。发票的存根联应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亚防丢失。

  6、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7、本册发票共计二十五份,每份四联。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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