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税函[2004]17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27
摘要:《统一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而开出的《统一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统一发票》进行严格管理。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全文失效]

武国税函[2004]171号         2004-8-27


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了《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发票》是增值税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凭据,由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而开出的《统一发票》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对《统一发票》进行严格管理。

  二、《统一发票》仅供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使用,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

  三、《统一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

  四、从2004年9月1日起,我市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一律开具《统一发票》。向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废旧物资时,开具普通发票。

  五、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湖北省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在2004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需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一律凭《统一发票》抵扣联抵扣。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统一发票》使用资格进行清理,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统一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对未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发售《统一发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八、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8月2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