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5-15
摘要:来文所述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竞标拍得土地,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契税363.3万元后,无法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至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该公司未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7]10号        2007-05-15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0件)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5件)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丽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能否退还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已缴土地契税的请示》(丽财农税[2007]1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来文所述浙江万基置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竞标拍得土地,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契税363.3万元后,无法按出让合同的规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被丽水市国土资源局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至解除出让合同之日,该公司未办理有关土地权属转移手续。

  上述因企业没有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造成违约而被解除合同,虽已缴纳了契税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准予退回已缴纳的土地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7年05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