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856号(财税金融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8-15
摘要:我局还将进一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好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涉税数据传递质量、加强涉税数据比对分析、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好征管协作机制,通过加强复核管理以及多种形式的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分析,及时解决实践问题,规范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856号(财税金融类09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配套制度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环境保护税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是我国第一个体现绿色税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独立税种,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开征以来,环境保护税征管运行平稳,社会各界反响良好。但如您所述,作为一个全新而独特的税种,环境保护税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您也在《提案》中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建议。我局认为您的建议总体上合理务实,可操作性强。针对您的建议,结合环境保护税征管实践,现就相关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您建议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分类管理,做好对重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对此,我局完全赞同。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我局专门下发了相关文件,指导各地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推进纳税人分类管理。我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建立并动态维护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库,按环境保护税纳税人行业、规模、污染物排放类型、申报方式以及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要求、污染源划分标准等,多维度标识税源档案信息,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同时,我局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将本地重点污染行业或重点污染源企业列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

  首个征期前,我局指导各地税务机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识别了24.7万户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并将取得排污许可证和纳入自动监测范围的污染企业纳入了重点税源管理。同时,我局在税收数据分析系统中开发设立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统计查询模块,以便更好的掌握重点排污单位申报纳税情况。

  首个征期结束后,我局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开展数据比对和复核工作,重点将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环境违法信息、监测信息与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比对。与生态环境部门传递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对纳税人异常申报信息,及时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传递信息和复核结果追征税款。

  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各地税务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及时根据辖区内重点污染行业、重点污染源企业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不同类型纳税人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征管质效。

  二、关于强化“税务信息共享”的机制保障

  您指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具有专业知识壁垒,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因此建议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合作,推动解决有关政策、征管问题,保障环境保护税顺利开征。您的建议正是我局工作努力的方向和当前任务的重点。为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加强部门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的有关精神,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顺利,我局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去年我局积极主动协调生态环境部建立政管协作机制,明确了征管技术规范、档案资料交接、税法宣传培训和纳税辅导等7项重点合作任务,夯实了环境保护税部门协作基础。在税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的表率引领和部署推动下,各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也都建立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在环境保护税征管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加快建设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我局和生态环境部认真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要求,协力建设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为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提供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撑。2017年初,两部门即联合开展研究,及时制发了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指导各省税务机关与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按方案要求进行硬件部署和软件开发。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已完成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正加快内部数据信息整合,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已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涉税数据的交互传递,极大提升了征管协作效率。

  下一步,我局还将进一步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好信息共享平台,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涉税数据传递质量、加强涉税数据比对分析、堵塞管理漏洞、发挥好征管协作机制,通过加强复核管理以及多种形式的联合调研、联合检查、联合分析,及时解决实践问题,规范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

  三、关于强化环境保护税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您建议税务机关应当鼓励纳税人采用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申报纳税,鼓励发展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纳税人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服务。我局认为这一建议既有利于纳税人也有利于税收征管,从长远看是发展方向,应予鼓励支持。但目前来看也有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目前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规范管理还不到位,缺少相应的机制手段确保纳税人提供的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鉴此,我局认为需要在完善税务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管理机制,以及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有效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发展独立的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

  下一步,我局拟会同生态环境部研究对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联合管理的可行性,探索建立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黑名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第三方监测机构依法依规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涉税服务。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8月15日

标签: 金融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