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热点问答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1-04-16
摘要:2021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开始施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有所提高。大家是否都在关注此项新政呢?申税小微将分3期就新政的政策与操作进行全方位解读。

政策篇

  2021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开始施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有所提高。

  大家是否都在关注此项新政呢?申税小微将分3期就新政的政策与操作进行全方位解读。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个例子——

  A单位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销售货物。本季度主营收入为45万元,另出售了一不动产获得收入200万。根据文件规定,本季度销售货物取得的45万收入,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销售不动产取得的200万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02、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03、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04、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答: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05、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06、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举个例子——

  B公司在外省经营两个建筑项目。项目一:B公司为总包方,扣除分包款后不含税收入为10万;项目二:B公司为分包方,当月提供建筑服务收入为3万。则B公司在外省当月销售额为13万,未超过15万,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5万元免税政策,无需在外省预缴税款。

申报篇

  07、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5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08、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答: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未超过15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0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如何申报享受免税政策?

  答:答:请将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填报。不要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关栏次。

  1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是否有调整?

  答: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栏次没有变动,有关销售额栏次填写口径与此前保持一致。即: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12、小规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按季纳税未超过45万元),是否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预缴地预缴税款。

  13、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4、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四月份有销售,五月六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二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45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发票篇

  15、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不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16、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什么设备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17、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返?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征收增值税。但在当期总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后,将全额征收税款。

  18、小规模纳税人想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吗?

  答:没有限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是否也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

  答: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因此,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及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0、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向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