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15
摘要: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全省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4-1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全省通办(以下简称“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服务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办税事项。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作为全省通办业务的主管国税机关,授权经公告的国税机关(详见附件1)依法代为办理本公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三、全省通办办税事项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办理、税务认定、纳税申报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其他涉税申报受理、税收证明出具、发票真伪鉴别、发放涉税表证单书、纳税咨询等10大类121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四、纳税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本公告所列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全省通办办税事项。承办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应设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专门窗口。全省通办办税事项办理中需要使用国税机关印章的,加盖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编号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业务专用章”(详见附件3)。

  五、全省通办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应当在属地国税机关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办理实名信息采集手续,在跨区办税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受理国税机关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身份核实。

  六、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相关办税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国税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存在相关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理的,一般由属地国税机关依法办理。

  七、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特服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etax.jsgs.gov.cn)或扫描国税机关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查询。

  八、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常州、镇江、淮安、盐城四个地区试行,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3

  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省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

  附件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事项目录及说明

  附件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省通办印章式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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