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餐饮业营改增地区问答口径

来源:刘金涛整理 作者:刘金涛整理 人气: 时间:2017-02-05
摘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因为损坏商品支付的赔偿款,需要交纳增值税吗?按什么税目缴纳? 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B. 问: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

 

十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A. 问:酒店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如何征税?

答:(1)长包房、餐饮、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 6%的税率计税。

(2)电话费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免税收入应分开核算,按规定进行申报,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5)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按 11%的税率计税。

(6)停车费收入、将场地出租给银行安放ATM机、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做卖场取得的收入,均为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按11%的税率计税。该不动产在 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可选择简易办法按5%征收率计税。

(7)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照 6%的税率计税。


B. 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客人用餐时收取的烟酒饮料费,按什么税率计税?

答: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提供现场消费的烟酒饮料取得的收入,按 6%的税率计税。


C. 问:酒店业纳税人提供的招待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业纳税人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支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D. 问:酒店业纳税人收到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如何计税?

答: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应作为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按住宿服务收入征税。


E. 问:酒店购进的车辆,以及支付的车辆保养费、油料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除过路过桥费在2016年7月31日前,按过路过桥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支出凭取得的合法有效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F. 问:提供餐饮服务购入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答:餐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以下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餐饮企业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并按照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述购进农产品业务中,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初级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税额栏”有数据的,可以按照农产品买价和 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0”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G. 问: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该租赁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H. 问: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

答: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A. 问:企业购买的酒店住宿服务,可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应具体提供哪些信息?

答:企业向酒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完整提供发票项目信息,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个人因公出差以现金、银行卡等方式支付结算住宿费的,也应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提供上述信息后,酒店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要求另外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企业应加强内部核算管理,严格区分因公因私消费。
 

十四、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A. 问: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二条 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五、广东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A. 问: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答:在提供了住宿场所的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房间清洁、住宿安保等),属于住宿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B. 问: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答: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C. 问: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D. 问:温泉酒店的温泉门票收入属于餐饮住宿服务还是居民日常服务?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5项“居民日常服务”。


E. 问: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F. 问: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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