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
1.依据依据国务院令第一百五十四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本法规被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2.依据国务院令第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二条 增值税的税目、 税率和扣除项目, 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 第三条 从事生产应税产品的纳税人, 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 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从事进口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在产品报关进口后,按照规定计算纳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中的甲类产品,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扣额法”计算应纳税额;生产的乙类产品,按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进口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甲类或乙类产品,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依率直接计算应纳税额,不扣除任何项目的金额或已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 进口产品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第五条 “扣额法”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金额)×税率 上项“扣除金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金额。 第六条 “扣税法”计算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税率-扣除税额 上项“扣除税额”,是指规定扣除项目中为生产应税产品外购部分的已纳税额。 第七条 本条例第五条所列外购部分的 “扣除金额” 和第六条所列外购部分的“扣除税额”,可以按当期购入数计算,也可按实际耗用数计算。具体计算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核定。 第八条 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的外购商品转让或销售,应作为自制产品销售,计算应纳的税额;用于生产不纳增值税产品的,应补交已扣抵的税额。 第九条 采用“扣额法”的纳税人,如当期应扣除金额大于当期产品销售收入额,其不足扣抵部分,应从以后发生的销售收入额中继续扣抵。 采用“扣税法”的纳税人,如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扣抵时,亦比照上项原则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以自已生产的应纳增值税产品, 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的,不纳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视同销售, 依率纳税。 第十一条 减税、免税: 一、 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 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 免税;已经缴纳增值税的,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申请退还已纳的税款。 二、 避孕药品,免税。 三、 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 四、 其他产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减税、免税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征收增值税可以分别采取分期核实的方法, 定率征收、 年终结算的方法,单台(机)定率的方法,定期定率的方法,具体采取哪种方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不再变动。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并、 转业、 迁移、停业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手续,并清缴应纳的税款。 第十五条 缴纳增值税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数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而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当地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 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九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 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抗税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纳税, 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 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纳税人对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增值税税目税率和扣除项目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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