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出口退税重要时间节点 抓紧开展相关信息资料清查

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人气: 时间:2019-03-14
摘要:每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重要的日期。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需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是18日

  每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重要的日期。根据相关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需在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今年4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是18日,出口企业需抓紧对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开展清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日即2019年4月18日前将2018年度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办理完毕,以免错失申报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清查重点1: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的出口退(免)税情况

  ——是否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

  将本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与已申报出口退(免)税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的情况;将本企业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已申报抵扣或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或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情况;将本企业已履行的代理出口货物合同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信息比较,查找是否存在没有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取得《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是否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情况。

  如果存在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和视同出口业务,应查明原因,分门别类予以处理。

  (一)出口或视同出口业务单证资料信息齐全的,抓紧在4月18日前按规定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即可。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七)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三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与以往不同的是,不需再报送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只要将其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三)未取得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及时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四)委托出口货物没有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抓紧在3月15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委托出口货物未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催促受托方在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4月18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即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与以往不同的是,不需再报送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只要将其留存企业备查即可。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

  清查重点2: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办理情况

  ——是否存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即4月18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

  清查重点3: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视同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

  ——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汇或不能在4月18日前收汇的情形?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企业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其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否则,即使已经退税,也要追回已退税款。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7.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9.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第五条及公告附件3

  清查重点4:清查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情况

  ——是否存在未取得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未收齐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及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或取得虚假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的情形?

  如果企业存在上述一种或若干种情形,均需抓紧补正,否则,轻则罚款,重则非但退不了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

  政策依据:

  1.《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

  3.《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

  清查重点5:清查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情况

  ——是否存在未及时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应注意及时补正,切记卷烟出口企业(包括购进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应在卷烟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18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报核销,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清查重点6:清查加工贸易核销情况

  ——是否存在加工贸易未及时核销的情形?

  如果存在这些问题,企业应注意及时补正。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2018年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应当确保在今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生产企业应于今年4月20日前,将2018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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