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7]15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4
摘要:省局已将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并将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相关的税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并检查,对两个《办法》的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15号            2007-2-14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六号发布)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七号发布)(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工作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定额执行的期限按半年或一年执行,并在每个执行期限前的一个月内下达定额。定额执行的期限一旦确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二)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委托银行收款、“一卡通”缴税、委托代征等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

  二、关于建账管理

  (一)对未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自愿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账务的健全程度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几点要求

  (一)截至2006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已突破22万户,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在构建和谐地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为目标,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行“阳光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核定、公示、核准、下达、公布和定额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纳税定额必须分税种下达。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鼓励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建制,完善财务管理。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建账建制的工作指导,逐步提高个体工商户建账率。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两个《办法》的宣传工作,基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税收定期定额征收和建账建制的纳税辅导。

  (五)省局已将两个《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列入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并将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及相关的税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一并检查,对两个《办法》的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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