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征[2001]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01
摘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暂用原同类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征[2001]9号       2001-06-0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 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 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暂用原同类税务文书。各地在执行中有 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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