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所[1996]52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2-02
摘要: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6]520号        1996-12-0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对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进行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就地审查,审增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律就地补征中央企业所得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实行一个季度向国税机关报送一次,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就地检查中央企业汇总纳税情况,各汇总纳税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款处罚。

  三、各地、市国税部门在对同级邮电企业(或单位)进行的年度检查时,可延伸检查到县级邮电企业(或单位),对查出的企业所得税在地市级邮电企业补征入库。

  附件: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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