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函[2000]46号 2000-7-17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青开国税发[1999]2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四残”是致盲、聋、哑及肢体残废,“智力残废”的残疾人不属于“四残人员”范围,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此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