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4]118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23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倡导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提高全民护税协税和税收法制意识,有效防止和打击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税收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4]118号                  2004-07-23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3日

江西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倡导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提高全民护税协税和税收法制意识,有效防止和打击发票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税收入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奖发票,是指在以个人消费、现金付款为主的部分行业中,设有兑奖联或刮奖区的,发票持有者可据此兑奖的发票。

  第三条 地税机关应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设有奖项的发票按奖金面值随机布奖或抽奖。

  第四条 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包括:刮开式(即开即奖)、定期摇奖或抽奖。

  第五条 有奖发票活动的兑奖资金,报请政府解决。

  第六条 为确保有奖发票工作的顺利开展,开展有奖发票工作的地税机关应当成立有奖发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制定有奖发票公告,负责有奖发票工作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有奖发票的范围

  第七条 江西省地税系统有奖发票仅限于在本省范围内营业税纳税人发生营业收入时所开具的发票。

  第八条 凡按规定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消费者均有权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第九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有奖发票的试行范围应报省局备案。

  第三章 有奖发票的印制、发售

  第十条 各地印制有奖发票时,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发票印制质量,不得印制粗制滥造、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确保发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有奖发票如在票面背后印制商业广告,印制工本费应低于未印制商业广告的发票。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印制商业广告的发票。

  第十二条有奖发票的兑奖说明要印刷在票面上,必须醒目、清晰,内容简洁,易于操作,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掌握。

  第十三条 采取“刮开式”中奖的发票,应一次印刷完成,确保奖项设置的公正、保密和安全。

  第十四条 有奖发票由纳税人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购。

  第十五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领购有奖发票的,每次领购有奖发票的票面金额不得大于其月营业额。

  第四章 有奖发票奖项设置

  第十六条 地税机关应遵循合理、合法,覆盖面广的原则设置奖项,中奖面不得低于印制的有奖发票总数的3%.

  第十七条 采取“刮开式”方式开奖的,中奖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采取抽奖或摇奖方式开奖的,中奖金额最低不得低于50元,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五章 兑奖管理

  第十九条 “刮开式”中奖发票奖金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可由开票人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代为兑付,同时收回兑奖联,开票人每月凭“兑奖联”集中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回已代为兑付的奖金。

  对自愿办理有奖发票兑奖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与其签订《有奖发票代兑协议》。代兑人在兑付奖金时,应当在中奖发票的兑奖联背面注明日期并留存。

  第二十条 对消费者取得的中奖发票,中奖金额在50元以上的,地税机关必须进行确认,经确认有效,方可兑奖。中奖人应凭盖有收款人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或刮奖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开票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窗口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采取摇奖或抽奖方式中奖的发票,地税机关应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随机进行摇奖或抽奖产生中奖者,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方便广大消费者能够及时兑奖。

  第二十二条 负责兑奖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验票时,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发票联或兑奖联上加盖“已兑奖”戳记。对奖金在2000元以上的,还应向开票单位核实后,再兑付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

  (2)已经宣布作废、遗失的发票;

  (3)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4)票面破损严重,无法辨认的发票;

  (5)兑奖区破损,中奖情况无法辨认的发票;

  (6)票面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发票;

  (7)其他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经地税机关认定不予兑奖的情形。

  第六章 公证

  第二十四条 主办有奖发票活动的地税机关,应当在公开开奖活动举办前7日内,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有奖发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地税机关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4)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5)奖金来源的说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拨打举报电话或直接到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凡组织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的地税机关必须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同时应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电话应有专人值班,负责受理举报电话,并如实登记造册。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消费者的中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地税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地税机关工作人员组织实施有奖发票活动,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如果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设区市地税局可按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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