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一[1994]102号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04
摘要: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102号           1994-06-04

  税屋提示——依据辽国税一[1996]20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并考虑新老税制衔接和政策的连续性,现将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2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辽宁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