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11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26
摘要:鉴于情报交换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有保密的特殊要求,各地应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专职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有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17号           2006-7-26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防止偷漏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6]70号文印发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规程》的实施、加强我省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下简称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培训。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助于正确执行税收协定,加强对国际税收事项的征管,防止国际间偷逃税。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漏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学习,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积极开展情报交换工作。

  (二)明确职责、配备人员。鉴于情报交换在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或销毁过程中有保密的特殊要求,各地应由国际税收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专职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有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三)积极探索、确保质量。各地在日常征管工作如售付汇税务凭证开具、预提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贸易过程中可疑款项支付及其他征管检查过程中,要善于发现问题、捕捉疑点,积极主动地提出自动、自发或专项税收情报,使我省的情报交换工作向纵深发展。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时限查证或提供税收情报,并向省局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资料。对省局以及税收情报本身要求查证的事项必须逐项查实,不得遗漏。确实无法查实的,必须在给省局的行文中进行说明,不得敷衍了事。

  (四)加强沟通、注重协调。一是收到省局转来的来自缔约国的税收情报,如属其所辖范围,各地应尽快组织核查,并及时向省局通报有关情况和信息;如不属其所辖范围,必须尽快与省局联系,按省局要求转往相关税务部门,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情报后应视同从省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做出说明。二是在情报核查过程中,如需要外地税务部门协助核查和联查的,应及时通过省局予以协调。三是发现缔约国的情报不明确、不符合要求或不全面,需要进一步请求情报的,可以通过省局向总局提出进一步提供有关情报的申请。四是既要注重加强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对基层的监督指导,又要注重与地税、工商、外汇、银行、海关等单位的横向联系,从而将情报交换工作突破传统格局,打开工作局面。

  二、文书要求

  (一)收到缔约国提供的情报交换

  1.如收到专项税收情报,应认真开展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填写《核查缔约国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规程》附件2),核查结束后将该底稿随核查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同时附送英文回复函;

  2.如收到自发税收情报,应认真开展核查,并在核查过程中填写《核查缔约国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规程》附件3),核查结束后将该底稿随核查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

  3.如属自动税收情报,应认真开展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填写《核查自动情报情况汇总表》(《规程》附件4),将该汇总表随核查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

  4.在核查过程中,可以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理人、中介或其他第三方发出《涉税事项核查通知书》(《规程》附件11、12),请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对于所涉及的当事人已经离境或无法直接接触的,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规程》附件10)交其代理人或成年家属签收。

  (二)向缔约国发出情报交换

  1.如发出专项税收情报请求,应填写《向缔约国请求专项情报工作情况底稿》(《规程》附件7),将该底稿随情报请求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同时报送英文函、原始单证、合同、完税凭证、银行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收到缔约国对方回复后,应认真使用情报信息,并将使用情况、处理结论形成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

  2.如发出自发税收情报,应填写《向缔约国提供自发情报工作情况底稿》(《规程》附件8),将该底稿随自发情报报告以公文形式上报省局,同时附送英文函、原始单证、合同、完税凭证、银行记录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3.如发出自动税收情报,应填写《向缔约国提供自动情报情况表》(《规程》附件9、EXCEL格式),于每年6月10日前将该表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省局,并同时以公文形式说明上报的自动情报所涉及的国家、份数、收入类型等情况。相关备查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明、合同及交易证明文件、银行支付款项记录、支付方的财务处理记录、完税凭证等资料由各地保存备查,不再向省局递交。

  (三)登记建档及报表上报

  各地应按照总局要求,对收到和发出的税收情报要设置密件登记簿,逐件编号、登记、建档,内容包括:收发文文号、情报类型、数量、缔约国国别、要求查处期限等。年度终了1个月内,各地要将上一年度税收情报进行汇总,填写《XX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本通知附件),报送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资料传递

  关于税收情报传输问题。鉴于税收情报属于密件,现将税收情报的传递方式明确如下:

  (一)纸质公文、表格、应备资料、证明等资料应封装、标明密级后通过当地机要站传递寄到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收;

  (二)电子公文应按要求定密后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递;

  (三)自动税收情报、英文函、核查或请求报告等资料的电子文档应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传递。

  四、考核通报

  省局已将情报交换工作纳入了每年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该项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在百分制外给予加分。省局还将继续在每年年初行文对上一年全省情报交换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各地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XX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汇总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

  附件3: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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