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派遣服务要区分全额还是差额纳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8-09
摘要:营改增之后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多少,也取决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有读者咨询:营改增后企业接受劳务派遣公司用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劳务派遣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笔者为此解答如下。

了解现行政策如何处理,不妨先看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处理。营改增之前,劳务公司纳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项规定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说明营改增之前,劳务派遣公司是可以差额计征营业税的。

营改增之后,劳务派遣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里面的人力资源服务。是否可以差额纳税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为此专门有明确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A劳务派遣公司接受ZT建设集团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收取费用1000万元,其中工资保险等费用950万元。

1、一般计税

1000/(1+6%)*6%=56.60万元(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差额计税

(1000-950)/(1+5%)*5%=2.38万元(开具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9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例如,A劳务派遣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接受ZT建设集团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收取费用500万元,其中工资保险等费用450万元。

1、全额计税

500/(1+3%)*3%=14.56万元(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万元)

2、差额计税

(500-450)/(1+5%)*5%=2.38万元(代开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和4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知,营改增之后接受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多少,也取决于劳务派遣公司是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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