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律协业通[2022]48号 广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公布《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0
摘要:本指引适用于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业务,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减资业务、 国有公司减资业务可以参照适用。有限责任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成立并注册登记的,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包括依据《外商投资法》 设立的公司。

  第五章 减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 28 条 交易性减资应当签订减资协议

  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进行实际减资, 公司其他股东不减资的情形。这种减资公司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 遵循公允作价、 等价有偿原则。交易性减资协议是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现, 此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减资股东和不减资股东, 公司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公司可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

  第 29 条 交易性减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1、 减资前公司名称、 住所、 注册资本额、 实收资本额,

  2、 股东清单以及股东持股比例;

  3、 减资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持有的股权比例以及本次减资的股权比例;

  4、 减资基准日及公司的估值;

  5、 减资价款的金额、 支付条件、 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6、 减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实收资本额、 股东及股东的持股比例;

  7、 违约责任;

  8、 减资实施期间的过渡安排(主要涉及减资期间债权人对减资争议引起诉讼的责任承担、 代表减资股东高管人员任职安排) ;

  9、 争议的解决方式;

  10、 不可抗力;

  11、 其它事项。

  第六章 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

  第 30 条 公司减资方案的实施步骤

  30.1 制定减资方案

  30.2 确定审计、 评估基准日

  30.3 评估、 审计工作

  30.4 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方案。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具内部决策文件, 根据《公司法》 规定, 减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并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是否需要评估、 审计, 并未有强制性规定, 视企业自身情况而定。

  30.5 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

  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0.6 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⑴公司已知债务的确认

  公司减资时应就金额已经确定、 还款义务已经确定的已知债务, 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实务操作中, 已知债权人的定义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减资基准日前金额确定、 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 金额确定、 付款义务确定的债务为已知债务;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 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变更登记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 均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⑵通知债权人的方式

  《公司法》 对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未有明确规定, 实务中已有司法判例明确指出, 减资公司对能够直接通知的债权人应采用直接通知的方式, 而不能仅采用公告的方式。直接通知的方式一般包括 EMS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等。

  ⑶发布减资公告

  ①发布减资公告一般需要的资料如下:

  ②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减资的决策文件;

  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0.7 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减资企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减资企业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资企业应就相关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30.8 签订减资协议

  30.9 修改公司章程, 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

  减资完成后, 减资企业对章程注册资本条款、 股东名称条款、 股东出资条款等进行变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同时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 变更公司股东名册。

  30.10 办理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

  减资涉及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 发布减资公告后 45 日后方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30.11 支付减资对价

  减资对价的主要支付方式为货币支付或者非货币资产支付。具体操作中, 可结合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选择非货币资产支付的, 应就具体资产形式选择适当的交付、 权属变更手续。

  第 31 条 律师在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律师在公司减资方案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31.1 起草各项法律文书, 包括减资法律意见书、 减资方案、 减资协议等;

  31.2 协助董事会召集全体股东通过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31.3 支付减资对价并对相关权属变更手续提供法律建议;

  31.4 对减资基准日前已知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主要包括:

  ⑴公司减资基准日前的已知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⑵公司减资期间的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确认;

  ⑶通过起草并签订债务人承诺书、 双方或者多方协议等文件对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

  ⑷对债权人提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作出相应安排。

  31.5 协助、 指导减资后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

  律师应当协助减资后的公司按照减资方案和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部门的相关规定, 完成减资后的工商变更工作。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

  ⑵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 出资情况表》 (公司加盖公章) ;

  ⑶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 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 授权委托书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 被委托人的权限、 委托期限;

  ⑷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各股东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 各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

  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 内容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⑹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⑺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 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⑼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章 附则

  本操作指引根据 2022 年 1 月 17 日以前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结合律师业务实践操作制定。若国家的法律、 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 应以新的规定为依据。

  (执笔人:易学超;复核人:贾远鸿、 金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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