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0]2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21
摘要: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55号       2000-09-21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预提费用的扣除方法仍按粤地税发[1999]1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的全部支出,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的项目外,在确定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纳税人发放给职工的清凉饮料费用和取暖费,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不含从住房周转金开支部分),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和支付给本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挂钩的提成都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三、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规定由承租方承担的修理费支出,可由承租方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符合《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条件的,其支出应作递延费用处理,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四、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每年结转扣除的数额加上当年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2%)

  五、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以整体名义发生的粮食白酒与其它项目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应根据粮食类白酒销售收入所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合理分配计算不得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附:国税发[200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9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