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9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20
摘要: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符合《征管法》及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不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强制实行核定征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5]96号        2005-05-2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符合《征管法》及市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不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强制实行核定征收。

  二、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程序。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市局下发的《关于深入推行“阳光核定”加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青地税发[2003]325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程〉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45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进行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三、要做好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纳税人的转化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已经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应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四、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各基层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做好现行核定征收情况的自查工作,对自查出的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要及时整改。对经过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