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外[2009]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20
摘要:各市(地)局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情况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局,并随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详见附表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国税外[2009]5号          2009-02-2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承包工程管理办法》)从登记备案、税源管理、申报征收、跟踪管理等方面细化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的要求,并为基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了依据,规范了程序和表式。特别是明确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报告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今后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的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国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好《承包工程管理办法》。

  二、各地国税机关应抓紧做好《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确保税务人员熟悉掌握《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及时准备好《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或劳务作业报告表》等表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包的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目前尚未履行终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非居民企业及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报告手续。各地应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和相关部门信息,获取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源信息,堵塞征管漏洞,全面提高我省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水平。各市(地)局请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情况和《承包工程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上报省局,并随报《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详见附表1)。

  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附表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统计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2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