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301刑初2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等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5
摘要: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85份,票面金额共计11,562,873.05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少收税款878,778.36元,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新2301刑初232号

  发文日期:2021-05-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新230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东路88号(1-5)。

  法定代表人:孟某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汤颖韬,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昌吉市,现任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文化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江,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汤颖韬,男,汉族,1957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昌吉市,现任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任。

  被告人:孟某江,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于新疆哈密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新疆昌吉市,捕前住昌吉市。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8年5月1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同年6月22日经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昌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超,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3号起诉书、昌吉市院公刑变诉〔2019〕1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孟某江涉嫌犯虚开发票罪、逃税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孟某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2019〕新23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9〕3号起诉书、昌吉市院一部刑变诉〔2021〕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虚开发票罪、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犯逃税罪、被告人孟某江涉嫌犯虚开发票罪、逃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海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汤颖韬、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汤颖韬、被告人孟某江及辩护人张宏超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虚开发票犯罪事实

  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孟某江作为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没有发生真实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通过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共计385份,累积金额11,562,873.05元,用以新实良种股份公司给小贷公司及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支付公司日常开支。

  二、逃税犯罪事实

  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孟某江作为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为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已代扣个人所得税3,792,099.5元,用以公司生产经营,2016年3月22日,经昌吉州地税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后,至今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仍未向税务部门缴纳已代扣的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85份,金额11,562,873.05元;被告单位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申报,不缴已扣税款3,792,099.5元,被告人孟某江作为上述两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江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对起诉书指控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的意见是法律认识错误,被告单位无罪。第一,税务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仍在生效执行当中。2020年12月11日被告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交纳了1万元税款和罚款,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刑法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程序严重违法。第二,被告单位开发票属实,但不是虚开,是被告单位支付农民工、季节工的实际支出。税票是从税务机关指定的代扣代缴劳务公司开出的,并且交了税款。被告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的损失,从犯罪构成上讲,不构成虚开发票罪。更重要的是被告单位是农业企业,是法定的免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1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2012年1月到2015年12月,找劳务公司代开发票的原因及其历史背景。第一,由于我公司劳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认为季节工、临时工不能以工资表的形式发放,必须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为了规范账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江听信了财务人员的意见,财务人员咨询开票问题时,税务专管员说可以找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随后介绍了他们熟悉的劳务公司。到税务大厅开票时,税务大厅工作人员也介绍他们熟悉的劳务公司,那几年好多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在税务机关公开拉业务,被介绍的劳务公司人员说放心,他们跟税务局已说好,税务局给了他们政策,只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就可以开上税点低的发票,而且有专门人员上门服务,开的发票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第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二、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相关费用如何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因此本公告明确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用支出后,准予按《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费用扣除的依据。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27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因此依据税法,农民工、季节工的工资无需开票,而是造表直接发放。被告开具发票纯属画蛇添足,是多此一举,被告单位承担了法律法规之外的税赋,税务机关应当依法退还被告多缴的税款。

  被告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对起诉书指控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犯有逃税罪的意见是认定事实错误,法律定性错误。第一,基本事实是被告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从农职院良种经营部转借新疆农业职业学校教职员工的借款,基本上都没有实际偿还,只是结算倒账,截至2019年本金约3000万,本息合计6000万,有生效的吐鲁番仲裁委(2020)吐仲字第32-153号仲裁书为证。从犯罪构成上讲,逃税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犯罪结果。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实际并未支付债权人利息,又何来要债权人交纳利息、个人所得税?被告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又何来代扣代缴债权人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被告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支付债权人的利息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将代扣代缴债权人利息个人所得税据为己有,侵占挪用的事实更不存在。而且起诉书认定逃税罪的主体是错误的,法律规定谁受益,谁交税,纳税人主体应是债权人,即使债权人没有交税,这与被告单位有何关系?税务机关要求有关企业为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义务,双方是签有代扣代缴合同的,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和约定支付完成义务方劳务费即“返点”的,而本案被告单位与税务机关没有代扣代缴合同,因此被告单位没有义务和责任完成代缴代扣义务。所以被告单位无罪。第二,认定被告单位犯罪程序上严重违法,昌吉州税务稽查局已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现处罚决定书仍然有效,严重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刑法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第三,税收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概念予以明确,由于被告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准确,造成了少计算税款的错误。税务稽查部门在被告单位查账时,被告单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账簿资料,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没有故意隐瞒和欺骗行为,税务机关下达处罚决定后,被告单位在处罚决定上签字,多次主动与税务部门积极沟通,请求暂缓缴纳税款,由于企业资金链断裂,被告单位积极筹措资金交纳了25万税款和罚款。

  被告人孟某江关于逃税罪的辩解意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才能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已收税款,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没有任何欺骗隐瞒,所有代扣的税款都在账户里。税务机关通知缴税后,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积极配合,由于非正常因素,新实良种有限公司资金链出现了严重危机,我前后五次到税务局、稽查局向有关领导做了汇报,并且要求宽限期限让企业筹措资金缴纳税款,我记得送过两次书面汇报,总共汇报了五次。我们想重新融资,融资的所有合同进度,都去做过汇报。给我的答复也是抓紧时间,能交一部分就交一部分钱。我们按照这个要求,尽最大努力交了一部分,大概交了25万,这点说明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欠税不是逃税。关于指控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不认可,因为企业的产业链特别长从科研到销售都要用大量的农民工,农民工用工完后,不能提供发票,公司财务给我汇报说可以走劳务公司开正规发票,我给他们要求是一定要合规、合法开正规发票,我们用工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任何隐瞒和虚假。农民工不能够提供发票,公司要平账,公司财务提出来找劳务公司开发票,可能开发票有不规范的地方,但不构成虚开发票,因为劳务用工是真实的,而且开发票都是按照国家发票的税金,税点缴纳的税。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人指控孟某江构成虚开发票罪和逃税罪均持异议,不能苟同。具体意见如下:一、认定虚开发票罪,主观上具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客观上侵害到虚开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法益的虚开行为,方可定性为虚开发票罪。本案中,被告单位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季节工、临时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关于季节工、临时工工资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据此,对于企业支付季节工、临时工的工资薪金本不用开票,由于财务人员不专业要求将不应开具发票的项目找其他公司代开发票进行会计做账,被告单位向代开单位支付了费用,因此被告单位及孟某江主观上没有逃税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结果。二、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在税务稽查部门查帐时,公司人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账簿资料,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询问,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都在账面反映,不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存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绝申报纳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对税务机关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被告单位和孟某江没有消极对抗和隐瞒欺骗拒不申报。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欺骗的主观故意。对于起诉书指控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从2008年1月至2015年12月不缴已代扣个人所得税3,792,099.5元用于公司生产。通过庭审调查,对于公司的借款利息,公司没有支付,只是在账务上从新做账,谈不上代扣代缴的问题,支付给股东的股利部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公司如实在账面上进行会计做账,只是由于经营未能及时缴纳,并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况且园区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查帐。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该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据此,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有权批准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和孟某江向税务机关缴纳了25万元税款,同时交了书面延期缓交申请书,依法不应认定为“不交税款”,对于该延期缓交申请昌吉税务机关本应该依法转报至新疆自治区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庭审中未见到这方面的证据,认定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和孟某江不交税款、税务机关不批准其缓交没有事实根据。三、辩护人认为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不构成犯罪,孟某江虽是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否属于公诉人指控该两家单位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需要举证证明。经过庭审,公诉人提供了违反刑事诉讼法收集的多个证人证言,分别是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的原兼职会计张某1、出纳高某1,新实良种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孙某、出纳张某2、会计阮某1,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对于指控单位犯罪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证据除了上述证人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再说在财务总监、相关会计作为直接的财务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重大嫌疑的情况下,单凭他们相互矛盾的证言,证明不了孟某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因此,追诉、处罚孟某江的证据不足。四、本案存在重大的程序错误。1.通过税务稽查部门工作人员出庭,辩护人了解到,税务稽查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仅仅对被告财务账本进行了检查,并未依法按法律规定进行;在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客观、不合法,错误适用法律做出错误的违法认定,采用错误的法律适用和逻辑错,进入一个死循环。2.正因为严重违法不按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税务检查、侦查案件,导致认定代扣未代缴的税款数额不准确、不客观。税务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仅仅采用被告单位的会计账本作为调查的依据,不考虑记账的客观性,必然导致认定代扣未代缴的税款数额不客观。3.对用以指控被告单位和孟某江的证据中存在非法证据未能排除。公安机关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违法以“孟某江职务侵占罪”调取的证据依法均应排除。调查“孟某江职务侵占罪”与指控孟某江虚开发票罪、逃税罪没有任何关系,以此调查的证据也不能再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应予排除。综上,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及孟某江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构成虚开发票罪、逃税罪的罪名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实良种有限公司)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已代扣个人所得税4,042,099.5元,用以公司生产经营。2016年经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后,被缴已代扣个人所得税250,000元,未缴已代扣个人所得税3,792,099.5元。

  2.2012年1月至2015年12月间,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实股份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劳务派遣关系的情况下,在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15家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共计385份,累积票面金额11,562,873.0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8,778.36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孟某江经昌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虚开发票罪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江出生于1965年11月27日,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自然人投资情况、组织机构情况。证实,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9292174794,法定代表人是孟某江,公司于2000年3月06日成立。自然人投资情况,孟某江为董事长;高文虎为董事;鲁某为董事兼总经理;王某1为监事会主席;杨元强、邵飞鹏为监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一张。证实,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各为伍仟壹佰柒拾万元人民币,在2010年4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江。

  4.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三张。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为大股东,其中,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82.27%、上海天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0.38%、来淮持股比列0.38%、王雷持股比例为0.39%、新疆中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3.87%、新疆盛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2.90%、朱惠星持股比例为1.93%、陈涤平持股比例为0.97%、马跃持股比例为0.97%、吴波持股比例0.97%、杨某1吟持股比例为0.97%。

  5.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份。证实,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议案》和《关于向新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担保的议案》。

  6.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附昌州地税稽移[2018]2号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一份、(2018)昌公经转第6号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案件转办单一份、稽查卷16卷。证实,经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等18个单位未发生实际劳务派遣业务,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接受其提供65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22,384,562.97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7.借款及担保合同借(企)201510280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两份、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凭证五张。中国工商银行回单三张、兴业银行汇款回单四张,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份。证实,2015年10月28日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向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新实股份有限公司与保证人另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证员马丽荣赋予借款及担保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300万元借款凭证,2015年10月28日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分三次各100万,共计300万元。

  8.新疆新实良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份。证实,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议案》和《关于向新疆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担保的议案》。

  9.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两份、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等18个单位提供的651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22,384,562.05元。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1,701,226.7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公司支付劳务费1,689,555.71元,计入“借款费用”、加工费用等科目,未取得合规发票。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85张,附网银付款凭证、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通知书、记账凭证。证实,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85份的发票性质、票号及开票人。

  11.情况说明两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税务局在金三征系统中税务登记模块查询,未查询到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三家的任何登记信息。

  12.纳税人状态表一份,附调取证据清单一份。证实,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注销、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二分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昌吉市力勤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

  13.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流水查询单。证实,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2011年-2018年资金流水情况。与起诉书指控的15家劳务派遣公司在上述账户没有经济往来。

  14.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2015年6月-2018年12月银行流水。证实,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劳务派遣公司在该账户没有经济往来。

  15.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流水查询单。证实,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账户:×××在2011年-2018年银行流水情况。

  16.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营业部账号×××,自2012年10月24日-2018年6月1日银行账户流水及对手信息。证实,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劳务派遣公司在该账户没有经济往来。

  17.关于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劳务派遣公司2012至2015年发票事宜的说明。证实,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651份,金额22,384,562.05元,并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18.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昌州地税稽催通【2017】1号催告通知书。证实,2017年5月5日下达通知书欠税款180,122.67元。

  19.关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发票案件的调查报告(编号是2020-46号),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该单位接受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的385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合计11,562,873.05元。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878,778.36元。

  20.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信息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因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4月其在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担任会计,从事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的记账、报税工作。2015年至2018年4月她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担任兼职会计,基本上跟财务挂钩的工作都接触。她在新实良种有限公司一直是财务会计,主要做公司的会计做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司财务主管人员为孙某,公司具体负责人、法人代表是孟某江。财务总监杜某要求其在劳务公司开具相关的劳务费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税率较低,在税务局的开具的发票的税率较高。这样新实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少交税,减少支出成本。2012年11月份新实良种股份公司的出纳高某1打款给她让她联系其他劳务派遣公司给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开劳务发票,因为新实股份公司每月做账发票不够,就买一些发票,代开劳务费的税点低,税务局开劳务费是7.6%,新实股份公司把代开发票的开票费用转入她的银行卡(卡号是:×××),她找开劳务发票的人,一般2.5%-4%左右的税点,让外面代开劳务发票的业务一直持续到2016年3、4月份。她代开劳务发票的事情孟某江、孙某、公司会计阮某1、出纳高某1知道。其中部分是有真实的劳务派遣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所开具的劳务发票是真实的,代开这部分劳务费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但是跟开票的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来体现真实的业务,避免税务局稽查。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开的发票都是她找劳务派遣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她代开的劳务费发票金额大概有一千六百万元左右,大概从2010年3月左右就开始了。新实股份公司进行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派遣公司有昌吉市瑞杰劳务公司、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昌吉市聚辉劳务派遣公司,还有几家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新实股份公司与这些代开劳务费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

  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夏某是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业务是民间借贷,提供个人借款和单位借款两种,公司借款范围和借款利息。新实股份公司向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义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公司没有给新实股份公司开过劳务费发票也没有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过劳务费发票。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个人账户的借款利息部分未给其开发票。新实股份公司给他公司付款的利息开普通发票。跟新实股份公司签借款合同的时候,跟孟某江口头约定,按照借款本金的千分之二十左右收取借款利息。新实股份公司给他公司付来的利息开的是普通发票。

  3.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他报帐所用的发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公司报销的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支付代开发票的费用大概百分之四的手续费,新实股份公司代开发票他没有获利,他在新实股份公司一共使用了45张劳务发票,金额为2,177,765.2元。

  4.何某1的证言。证实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打给他的钱,总共开具了7张,这部分发票不是他开具的。经核实其中6张为虚开发票。

  5.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高某1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成立后担任出纳,公司的会计是阮某1和刘耕宇,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孟某江,公司的日常事务及相关决定都需要孙某和孟某江签字同意。她没有代开劳务费发票,不清楚是谁开的,其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一共使用了54张劳务费发票,共计4,062,834.33元。代开劳务费发票孙某清楚,是由孟某江决定的。

  6.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是新实股份公司的出纳,孟某江为新实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她没有开具劳务费发票,借款需统计后报财务总监孙某,由孙某来决定开发票,决定后由张某1再联系人去开发票。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中航信托股份公司的钱是借款利息,额外利息是跟小贷公司口头约定的,新实股份公司需要找发票来冲账。

  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在新实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至今在新实股份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新实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孟某江。新实有限公司和新实股份公司都是纳税人,也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新实股份公司的借款利息用代开劳务费发票做帐。孙某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找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共15张,没有产生真实劳务派遣关系,找人开劳务费发票的事情是孟某江决定并审核同意的,发票是由张某1找人代开的。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从2002年至今在新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公司通过王某1一共代开了两张劳务费发票,与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

  9.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何某22004年的进入新实良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在2012年公司改制成了股份公司,就到了新实股份公司担任玉米种子销售员。加工厂的高江、王某1、还有马慧萍,公司的孟某江、孙某、张某1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何某2在新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共代开了7张劳务费发票,金额为52,897元。

  10.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在1995年2月到2015年6月在新实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未代开劳务费发票,经过杨慧收款的新实股份有限公司一共开具了9张代开劳务费发票,共计89730。新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和相某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其中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

  11.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实,阮某1在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成本会计一职,财务总监为孙某,刘耕宇是销售会计,高某1是出纳,后来张某2任出纳。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一般都是孙某和高某1来联系代开发票的公司。新实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其公司与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代开劳务费发票的税金大概是4-4.5%左右,其中孟某江、孙某、高某1知道这部分代开劳务费发票的事情。

  12.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相某2012年3月-2018年6月在新实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他一般在昌吉市瑞祥邮政代开劳务费发票,税金为4%左右,没有劳务派遣关系。新实股份有限公司上处理账务的人和张某1、孙某、阮某1、杨慧、孟某江知道代开劳务费发票。相某在新实股份公司总共开具了12张劳务费发票,共计100,423.2元。

  13.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鲁某2000年至2018年在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里搞种子研发的技术员。劳务费发票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真实劳务关系。公司的财务人员刘耕宇、孙某、阮某1、高某1知道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鲁某在新实股份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期间没有获利,新实股份公司通过鲁某一共代开了8张劳务费发票,共计65,806元。

  14.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4月成立,何某3在新实股份公司担任行政办主任。孟某江是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和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新实良种股份公司通过何某3代开劳务费发票16张,共计206,095.95元,其中没有实际的劳务派遣。

  15.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孟某江是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周某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公司与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代开劳务发票的事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上的人都知道,税率在4%到4.5左右,总共通过周某开具的发票有18张,共计232,000元。

  16.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有虚开劳务费发票行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四家公司与王某2无劳务派遣关系。王某2未通过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王某2开具了23张发票,金额共计1,444,437.6元。

  17.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新实股份公司的具体情况、财务人员情况。黄某在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里未开过劳务费发票。是否与劳务派遣公司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其并不知情。

  18.证人祝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原为昌吉州地方税务局检查科科员,其办理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过程。

  1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证人为原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三科工作人员,负责稽查工作,其检查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经过。

  20.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新实股份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找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是为了降低成本,减少支出,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

  三、被告人孟某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新实良种股份公司用于支付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多出的借款利息,需要公司自己解决发票问题,以开劳务费发票来冲账,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开具发票的利息大概有100多万元,新实股份公司与这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产生劳务,代开劳务费发票金额4-4.6%的税率,将开票的钱付给代开劳务发票的公司。新实股份公司产生的劳务用工是从当地找临时工进行派遣,干完活后由新实股份公司将工资发给临时工,外地临时工工资做账是他让财务的负责人找专门代劳务费发票公司开票,费用由提供劳务的人承担,其中他只知道石河子有一家找他们公司经常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以代开劳务费发票金额的4-4.6%的税率,将开票的钱付给的代开劳务费发票的公司。这部分给对方开票公司的钱是税,新实股份公司代开劳务发票的事情他和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在2012年到2015年间,公司在石河子市一家代开劳务发票的公司代开了一些劳务费发票,因为公司的借款支付利息都开不了发票,所以找劳务派遣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将公司付出去的借款利息的账目做平,具体都是由公司财务来办理。他是新实有限公司和新实股份公司的法人,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15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分类证据:

  1.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25份,票面累积金额:5,696,041.72元的证据。

  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附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备案通知书、股东决定书、清算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钟某,2013年8月12日经股东决定,该公司注销。

  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王某3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一份。证实,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杨某2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王某3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经济往来。

  张某1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州分行卡号为×××在2012年至2016年银行流水及交易对手情况。证实,张某1银行流水中多次与王某3、杨某2、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济往来。

  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他是瑞杰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瑞杰建筑公司一般都给别的单位开具建筑劳务费发票、工程劳务费发票、主要还是以劳务费发票为主,经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瑞杰公司给新实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225张发票,多数为虚开发票。公司与新实股份公司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有七八十万元,但是账户资料中没有转账记录。

  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的银行账户一直由钟某使用,王某3没有参与对瑞杰公司的经营。

  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他担任瑞杰公司兼职会计,公司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3年12月16日的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上没有与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发生过资金结算,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向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开具这些发票全部都是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找昌吉市瑞杰公司代开的发票。新实股份公司张某1给支付代开发票的手续费,昌吉市瑞杰公司才能给新实股份公司代开发票。新实股份公司找昌吉市瑞杰公司代开发票都是由张某1联系的,张某1在新实股份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张某1个人账户尾号4020向昌吉市瑞杰公司账户打的钱全部都是新实股份公司支付他们公司的开票费。昌吉市瑞杰公司向张某1个人账户尾号4020打的钱是张某1到昌吉市瑞杰公司代开发票,公司给张某1的辛苦费,也是好处费。瑞杰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全部都是劳务费发票,开具了225张,大概是500多万元的劳务费发票。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她在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代开过劳务费发票,是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瑞杰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的税率要比税务局开的发票税率低。因为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有大量的劳务派遣用工,还有公司日常很多支出的款项没有办法开票,所以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上需要大量的发票来进行处理这些开支的账目。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4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7,612元,是支付的劳务费,发票号为:06546061,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她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3年6月8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3,951元,是支付的劳务费,发票号为:065460673,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她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2年4月19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160元,是支付的劳务费,发票号为:06538901,发票金额:160元,和发票号为06538898,发票金额为:4,000元,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她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有时候确实产生了劳务用工需求和一些没有办法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以上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业务往来。

  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9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200元,应该是劳务费,发票号为:06538938,金额为:2,080元,及发票号:06538939,金额:3120,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以上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因为公司产生的一些费用没有票据来报账,所以去外面找这些代开劳务费的劳务派遣公司来代开劳务费发票,劳务费发票税点比较低。

  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2日发票号为60538862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97,200元,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些钱是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的借款利息,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2013年5月22日的发票号为06546047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55,8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笔钱是新实股份有限公司打给他的借款利息,这张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2013年5月22日的发票号为0654604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是61,380元,发票收款方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笔钱是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的借款利息,这张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2013年4月17日的单号为06538892的劳务费金额是97,200元,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是借款利息,这张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或者他的公司没有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过劳务费发票,也没有以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过劳务费发票。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8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54,147.5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2011,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是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上开具的。2013年6月5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26,152.88元,是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6546045,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4月7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50,805.27元,是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6463183,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4月7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2,550元,是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6463182,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99,306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8008,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9,062元,是新实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8007,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1,520元,是新实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8006,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70,362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8005,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18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9,185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2035,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18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29,548.7元,是新实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72033,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18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55,564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2672032,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0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20,430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66165,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1月06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81,021.3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2666164,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他是2010年9月份至2015年年底带人在新实股份公司干活,他就负责管理干活的人,新实股份公司将这些干活的人的劳务费打到他的卡上,他所联系的这些南疆籍劳务工没有经过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发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都是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开具的。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6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12,687元,票号为:06561785和06561786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3年5月2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3,120元,票号为:06546038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3年3月13日新实股份公司11,835元,票号为:06463170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3年3月1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3,340元,票号为:06463164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3年2月25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93,000元,票号为:06463148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是他开具的劳务费发票。2013年1月2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2,080元,票号为:02687546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让他付的招待费用,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2年12月26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17,680元,票号为:02677973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该是公司给他的搬家具费用,应该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全部都是他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产生了这些由他经办的费用,没有办法开发票,不能报账,有些也想不起来了,所以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入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阮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5日账户尾号3815兴业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82元,是公司打给他的一笔日常开支,因为没有发票报账,找的劳务派遣公司代开了一张发票,票号为:06463207。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应该是公司出纳联系开具的。因为公司有支出了,没有办法开票,劳务费发票税点低,也好做账。

  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9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400元,是给大师傅付的人工工资,发票号为:09963289,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0月29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8,033元,是付给工人的劳务费,发票号为:09963288,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印象,记不清是谁开的了。2013年6月14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288元,是给做饭的大师傅付的工资劳务,发票号为:06546051,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他开的。2013年2月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761元,往呼图壁五工台拉玉米种子的装卸费和运费,发票号为:02687580,及发票号为:0268758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财务统一开的。2013年2月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761元,往呼图壁五工台拉玉米种子的装卸费和运费,发票号为:02687580,及发票号为:0268758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财务统一开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劳务用工需求没有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公司发票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真实劳务关系。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31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1,009.8元,这笔钱是公司员工伙食费,公司把这些钱打给他,由他去买菜,2012年12月25日发票号为:02677969,发票金额为1,009.8元,显示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他不知道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是否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4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30,480元,用来冲账,其中发票号为:06561814,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8月14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1,804元,用来冲账,其中发票号为:06561774,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4月1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200元,用来冲账,其中发票号为:06463195,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7月18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980元,用来冲账,其中发票号为:06463188,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9月22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3,114元,是公司产生的一些日常开支,其中发票号为:03810406,收款方是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1月2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4,560元,其中发票号为:02687545及发票号为:02687544,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1月11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31,200元,是公司产生的一些日常开支,其中发票号为:02678031,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2月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0,869.2元,是公司扫雪费用,其中发票号为:02678021,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31日农行银行账户尾号是5114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0,800元,是行政办公室的一些会议费,发票号为:02677936,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12月20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371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34,867元,是行政办公室的一些会议费、员工聚餐费累计加起来的,其中发票号为:02666167金额为:20,800元,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这些全部都是公司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都是公司日常的开支等费用,没有办法开发票,不能入账,所以公司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做账。

  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6月13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8,840元,是给他付公司的种子咨询费用,发票号为:06546076,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用来冲账报销。2013年5月1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680元,是公司付的试验地的费用,发票号为:06538953,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用来冲账报销。2013年3月19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2,480元,是给他公司付的雇工和试验地的费用,发票号为:06463196,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用来冲账报销。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部分劳务用工需求和一些他出差的日常开支以及公司安排的事,这部分钱用掉没有办法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3日发票号为:0996329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31,663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8月22日发票号为:0996329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6,25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8月22日发票号为:0996329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7,660元,及发票号为:09963295,发票金额为:57,66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7月31日发票号为:0656178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7月23日发票号为:0656178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47,917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7月22日发票号为:0656178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5,800元,及发票号为:06561781,发票金额为:55,8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6月28日发票号为:0655231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14,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6月20日发票号为:0655229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7,6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2年2月29日发票号为:0654608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63,634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5月27日发票号为:0654605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08,334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5月31日发票号为:0654604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9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5月31日发票号为:0654604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5,8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4月30日发票号为:0653891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8,26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4月22日发票号为:0653890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93,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3月27日发票号为:0646321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84,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2013年3月27日发票号为:0646321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6,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谁开的他不知道。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跟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昌吉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个月都有人专门给他公司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有没有业务往来他不清楚。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1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56180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50元,发票号为:0656179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08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3年4月25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53890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19,200元,发票号为:0653890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2,768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3年4月11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53887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184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是付给他的铁路装卸费。2013年4月3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53886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37,12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是付给他的铁路运费。2013年3月19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46318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5,560元,发票号为:0268758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5,44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是付给他的铁路运费。2013年3月25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646317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72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2012年12月26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7797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500元,发票号为:02666180发票金额:2,564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26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7797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373.2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28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7797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400元,发票号为:02677972发票金额:70,600元,发票号为:02677931金额为:10,00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26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7797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400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31日、2012年11月26日、2012年12月6日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66177的劳务费发票,金额为1,100元,发票号为:02666178的劳务费发票,金额为37,506元,发票号为:02666179的劳务费发票,金额为25,5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2年12月17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6616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7,072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2013年2月28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87584、0653890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36,000元、12,768元,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公司,不是他开具的,公司做账代开的发票。这些发票全部都是公司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干的一些工作,没有办法开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做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代开劳务费发票的事情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知道,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还有他都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2.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给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9张,票面累积金额143,246.05元的证据。

  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附调取证据通知书,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房屋租赁合同、交易流水单、审计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证明、股东会决议、备案通知书、股东会决议。证实,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6日申请注销,公司的基本情况,注销前法定代表人为高某2。

  证明一份,附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2012年3月7日在昌吉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于2013年10月28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开户银行名称: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路支行,银行账号:×××,开户时间:2012年3月14日。

  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他是2012年4月份到2013年8月底在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聚辉公司是在2012年4月份成立的。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高某2,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劳务派遣服务,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万元。他见过聚辉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姓刘的小姑娘是聚辉公司的出纳,发票也是她开的。聚辉公司和新实股份公司没有资金结算。新实股份公司的资金没有直接转到聚辉公司,是通过姓刘的小姑娘取的现金交到聚辉公司的账上,做账的时候全部都是现金交款单。

  证人高某2的证言。他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会计和出纳都是林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公司是在2012年5月左右的时候在昌吉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他知道新实股份公司是一家培育新玉米品种研发、种植、生产加工再进行销售的企业,他公司向新实股份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后,新实股份公司将临时工工资打给他们公司,再由他们公司向临时工发放工资,后由聚辉劳务公司向新实股份公司提供劳务费发票,工资表和考勤都是由他公司现场管理人员来进行制作,税务部门没有到他公司进行过税务稽查。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在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全部都是找人代开的发票,没有产生任何劳务派遣关系,新实股份公司找人干活,给工人付钱,财务上需要做账,就只能找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劳务发票。

  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5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8,987元,是宴请费和专家评审费用,发票号为:12864684,金额为:387元,及发票号为:12864683的劳务费发票,金额为:8,600元,收款方为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以上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因为公司产生的一些费用没有票据来报账,所以去外面找这些代开劳务费的劳务派遣公司来代开劳务费发票,劳务费发票税点比较低。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2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6,920.6元,是新实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57434,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他不知道,不是他开的。2012年8月5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2,331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57405、02657406、02657407、02657408,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他不知道,不是他开的。2012年8月7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097.25元,是新实股份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02657404,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他不知道,不是他开的。他是2010年9月份至2015年年底的时候,这个时间他在新实股份公司干活。每年到了新实公司需要干活的时候就给他打电话,他就给往年干活的南疆籍散工打电话,他们带上30多个人过来给新实股份公司干活。他就负责管理干活的人,新实股份公司将这些干活的人的劳务费打到他的卡上,他再将劳务费往下分配。他所联系的这些南疆籍劳务工没有经过劳务派遣公司。这些发票不是他开具的,这些发票他都不知道,应该都是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开具的。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2,090元,票号为:02840353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该是公司给他的买东西费用,接待费用,应该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2012年9月11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2,612.5元,票号为:023658698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该是公司给他的买东西费用,接待费用,应该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全部都是他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产生了这些由他经办的费用,没有办法开发票,不能报账,有些也想不起来了,所以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入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2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4,525.5元,是公司给他付的一笔雇佣当地临工干活的费用,发票号为:02656038,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应该是公司财务开具的这张发票。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部分劳务用工需求没有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真实劳务关系。

  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兴业银行卡尾号7019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619.75元是公司给他拿去买肉做饭的。2012年10月12日发票号为:02658700,发票金额为1,619.75元,显示收款方为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他不知道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是否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何某3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5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是371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747.5元,是公司产生的一些开支,发票号为:12865956及发票号为:02656001,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两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5月3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58,547.7元,是公司产生的一些日常开支,先借钱后冲账,发票号为:05940269,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5月3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933.25元,是公司开董事会产生的一些日常开支,其中发票号为:05940270,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2012年8月6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149.5元,是公司产生的一些日常开支,其中发票号为:02657403,收款方是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的。这些全部都是公司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都是公司董事会日常的开支等费用,没有办法开发票,不能入账,所以公司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做账。

  证人何某2的证言。2012年9月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600元,是他到外面出差一些费用,发票号为:02658696,收款方为昌吉市聚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部分劳务用工需求和一些他出差的日常开支以及公司安排的事,这部分钱用掉没有办法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所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

  3.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16份,票面累积金额519,583.33元的证据。

  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附现金交款单、董事、监理、经理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询证回函、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备案通知书、股东决定书、清算报告。证实,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杨健,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在地方税务局注销。

  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账号×××在2013年账户流水及对手信息。证实,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账户没有资金往来。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5,105.18元的发票是找人代开的,没有产生任何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2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2,995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9953482。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3年10月21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5,288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9953442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发票。2013年10月12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8,296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9940098的金额1,100元、09940111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7,196元。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发票,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发票号为09975434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106,704元,收款方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9月29日,发票号为09953439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97,200元,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这些钱是新实股分公司打给他的借款利息,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新实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帐打到他个人账户的还款利息。他和他公司没有与新实股份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他们之间就是借贷关系,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借钱,新实股份公司给他还本金和利息。他或者他的公司没有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过劳务费发票。他或者他的公司没有在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开具过劳务费的发票。

  证人何某1(义信小额贷款公司职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使用支票57,660元,是公司打给他的给义信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发票票号为:09940109,收款方为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发票,不是他开的。2013年9月22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使用支票转的57,660元,是公司打给他的给义信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其中发票票号为:09940108,收款方为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费发票,不是他开的。全部都是代开劳务费发票,全部都不是义信小贷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3日发票号为:0995341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6,04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0月23日发票号为:0095347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37,5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9月29日发票号为:0995344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6,74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9月30日发票号为:0994011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64,583.33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0月9日发票号为:0995342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8,24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天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发票钱付给谁了他想不起来,都不是他开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谁开的他不知道。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跟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昌吉市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每个月有人专门给他公司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张某1是新实有限公司的兼职会计,不参与这些事情。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他知道,但是送过来的发票都是真的也是合规的,只不过是方式不对,但这些都是由领导决定的。

  4.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份,票面累积金额171,846元的证据。

  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附负责人信息表、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任命书。证实,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基本信息,负责人为王某4。

  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的法人是他本人。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二分公司的法人是郭宝军,但二分公司的事务主要是他负责。这两家公司都是他在管理。他给新实股份公司代开过劳务费发票是通过公司的业务员冯某联系的都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业务员先与需要代开发票的公司进行联系。然后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签完合同之后,需要开票的单位将代开发票的钱打到他公司的账上,具体代开发票的税率,他公司定的0.5%到1%。然后业务员拿上这个税点出去卖票,一般业务员都是放2.5%到3%左右,需要开票的单位将钱打到公司帐上后,公司将谈好的税率点税金扣掉后,剩下的钱再通过私账的方式打给开票单位的个人账户,再把开好的发票给开票单位送过去。公司到税务部门开具劳务发票是5%点多,个人是7%左右。公司里一名兼职的会计,姓张,一名专职出纳,叫王卫肖。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是2012年6月左右成立的,公司法人是王某4,主要负责昌吉市分公司所有的事情,公司具体都是由王老板来负责接洽。新实股份公司是一家玉米种子研制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的企业,需要一些临时工干活,他们公司是做劳务派遣的,收取新实股份公司的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是按照工人工资的1%进行收取的,工资不一样管理费也不一样。石河子天山建筑昌吉市分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他去新实股份公司送过发票,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上面的人下来拿,他们公司开具发票业务都是由老板王某4在电脑上机打发票。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石河子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没有产生任何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8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4,951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9958324金额是4,567元、09958303的劳务费发票金额是384元。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5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14,160元,是公司给玛纳斯加工厂打的临时工工资,票号为:09958323,收款方是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这个票据不是他开具的。这些发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开票公司与新实股份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31日发票号为:0995830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9,6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这些发票钱付给谁了他想不起来,都不是他开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跟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昌吉市的劳务派遣公司每个月都有人专门给他公司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有没有业务往来他不清楚。

  5.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8份,票面累积金额2,489,122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纳税人查询单、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查询结果单,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为注销状态。

  新宏信大厦物业办公室情况说明,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兹有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日新疆键龙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接手后,未有该公司在新宏信2210办公及备案登记记录。新宏信大厦现2210室由新疆爱其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正常营业办公。

  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出资信息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门牌号码变更证明、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证实,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刘伟。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5,594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540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6月11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3,00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99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6月09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5,213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96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5月27日转账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475金额是4,200元、16554472的金额是5,844元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4月29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6,67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48,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4月24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0,045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45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4月10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7,413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32的金额3,674元、16554428金额是3,739元,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6,059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398,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3月5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4,256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381,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1月2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4,478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368,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3年12月2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22,30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219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3年12月1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2,196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445405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6月27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6,915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534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5月19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3,547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465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4年1月2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488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369,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1月23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0,749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6554366,乌鲁木齐市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的转票凭证,付款通知单以及发票号为1655442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是66,960元。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公司。这些钱是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的借款利息,发票不是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新实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帐打到他个人账户的还款利息。是不给他开发票,这是他跟新实股份公司签借款合同的时候说好的。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3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38,492.32元,是新实公司转给他的临时工工资,由他来给工人发放,发票号为:16554218,发票金额为167381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他不知道,不是他开的。2014年3月5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5162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66,742元,是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16554447,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他不知道,不是他开的。应该都是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开具的。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7,488元,票号为:16554528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全部都是他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产生了这些由他经办的费用,没有办法开发票,不能报账,有些也想不起来了,所以找人代开了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入账。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开具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38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52,256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15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1,981元,发票号为:1655412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63,535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14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6,000元,发票号为:1655413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00,00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19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46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08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2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46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5,72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4月10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655442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172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8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96,210元,这笔钱是新实股份公司给义信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当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书及发票号为:1655444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96,120元。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这些发票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但不是义信小贷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这些借款利息打到他的私人账户是公司安排的,这些打入他私人账户的钱他全部还给公司了。义信小贷公司与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公司一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22日发票号为:1655453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46,44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29日发票号为:1655449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发票号为:1655447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3,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发票号为:1655439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4,8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发票号为:1655439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2日发票号为:1644539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6月23日发票号为:1655453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21日发票号为:1655446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45,6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5月4日发票号为:1655446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8,68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4月14日发票号为:1655444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发票号为:1655439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04,16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1月21日发票号为:1655436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68,72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1月21日发票号为:1655436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0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4日发票号为:1655421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14,6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3日发票号为:1655421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4日发票号为:16554215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76,4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跟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昌吉市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每个月都有人专门给公司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有没有业务往来他不清楚。

  6.乌鲁木齐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份,票面累积金额7,493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股东决定、营业执照。证实,乌鲁木齐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及2014年3月20日后法定代表人为陶亚琼。

  情况说明一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南路77号6号楼2单元602号,该房2016年8月26日,努尔比亚·买合木提购买。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14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3,333元,发票号为15037330,是乌鲁木齐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503732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16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7.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8份,票面累积金额637,439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负责人信息表、营业执照。证实,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的基本情况、营业范围、负责人为马宗全。

  情况说明一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白云·尚都小区无1栋3单元2001号门牌号地址,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社区未办理登记手续。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票号为:02725134的劳务费发票,金额29,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2015年3月18日票号为:02725132的劳务费发票,金额19,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这些发票不是他开具的,他付完这笔借款后,他统计后报财务总监孙某,由孙某决定开发票的事情,决定后他再给张某1说开多少金额的劳务费发票,张某1再联系人去开发票,张某1把发票开上来后,他再把发票贴到付款通知单后面。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5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44,264元,发票号为02725158,是乌鲁木齐市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代开劳务费发票。2013年11月8日,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687490。是公司发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2013年11月8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221496在乌鲁木齐市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30日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1138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入一笔136,871.4元,是临时工工资,发票号为:02725153,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这些发票不是他开具的,这些发票他都不知道,应该都是新实股份公司财务人员开具的。

  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0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9,495元,是公司在海南三科研基地租地费用和雇工费用,发票号为:02687654,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财务统一开的。这些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部分劳务用工需求没有办法开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用来冲账。

  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工行卡尾号0144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入75,661元,是借款利息,其中票号:02725136的劳务发票,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票据不是他开的。这些发票全部都是代开劳务费的发票,但不是义信小贷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这些借款利息打到他的私人账户是公司安排的,义信小贷公司与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公司一分公司、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

  8.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份,票面累积金额46,462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证实,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洋洋。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4,07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是25678398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没有真实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1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32,392元,票号为25715296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乌鲁木齐锦尚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

  9.乌鲁木齐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4份,票面累积金额93,970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纳税人查询单五份,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二份,查询结果单二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为注销状态;乌鲁木齐市迦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纳税人为非正常状态。

  情况说明一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乌鲁木齐市胜利路313号达胜花苑2号楼1单元102号,此房屋目前由河坝巷社区承租,正在使用中,前期为居民使用的常住房屋。

  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0日票号为02220361的劳务费发票,金额28,5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5年4月20日票号为02220360的劳务费发票,金额43,5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发票不是他开具的,他付完这笔借款,他统计后报财务总监孙某,由孙某来决定开发票的事情,决定后他再给张某1说开多少金额的劳务费发票,张某1再联系人去开发票,张某1把发票开上来后,他再把发票贴到付款通知单后面。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21,17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220368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发票。2015年6月15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44265,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220019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

  10.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0份,票面累积金额1,032,947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税务局纳税人查询单五份,适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二份,查询结果单二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纳税人为注销状态;乌鲁木齐市迦南美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宝佳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注销状态;乌鲁木齐嘉泰永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纳税人为非正常状态。

  新华南路片区四桥社区工作委员会证明一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证实,兹有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从未在他社区登记备案,其公司注册地址新华南路777号2号楼3单元302室,经社区核实,他辖区新华南路777号2号楼只有两个单元,并无第三单元。

  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一份,附: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一份、营业执照四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股东决定一份、住所登记表一份、企业民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份、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一份、法定代表人信息一份。证实,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李新成。

  证明一份,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变更前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288号瑞景大厦1-1栋16层A单元1602室一直由阿依尼沙·阿依提居住,没有出租状态。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发票是他让公司的一个同事找人代开的,没有产生任何的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6,886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26384881,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7月25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7,502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26378733,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10月13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6,448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25323355,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2014年12月4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3,393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432219乌鲁木齐市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3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38,541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431998乌鲁木齐市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11月5日建行账户尾号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31,978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364278乌鲁木齐市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这些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是通过他给新实股份公司开具的,他找的劳务公司开的,没有真实的劳务交易。新实股份公司的人让他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而且在外面代开发票能节省一大部分的费用。公司老总孟某江比较清楚,财务人员记账会计叫阮某1,出纳是高某1都应该清楚。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4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22,500元,票号为:25364273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上述这些发票全部都是他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产生了这些由他经办的费用,没有办法开票。不能报账,有些想不起来了,所以找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入账。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1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2638483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7,886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2543222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12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他60,840元,这笔钱是新实股份公司给义信小贷公司支付的借款利息。当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书、及发票号为2536423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60,840元。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

  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14日,发票号为26378783,金额为4680,收款方为昌吉市瑞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实际的劳务关系,他都是开他们代为的证明,直接找他们公司的办公室就可以证明了,税点大概是4%左右,他没有代开发票公司人的联系方式,代开的发票都是他给代开发票公司的人付现金或者刷卡,都是由他个人承担,回头新实股份公司在进行报销。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9日发票号为2638487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时间太长了。2014年8月19日发票号为2638487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时间太长了,2014年8月19日发票号为2638487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3,44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1月21日发票号为1655436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200,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7月22日发票号为2637873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7月22日发票号为2637873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7月22日发票号为2637872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2,2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3日发票号为25431991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7日发票号为2543199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62,2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9月19日发票号为2532335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52,2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发票号为2532335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25,0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天源顺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这些发票钱付给谁了他想不起来,都不是他开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谁开的他不知道。

  11.乌鲁木齐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份,票面累积金额52,220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核表一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二份、法定代表人表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实,乌鲁木齐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宁。

  证人阮某2的证言。2014年2月24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743403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49,088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3月14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17434032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132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西北汇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12.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份,票面累积金额285,740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张,附中国建设银行资金存款证明一份、股东决定一份、总经理任免书一份,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一份,股权交割证明一份,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份、法定代表人信息表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现法定代表人为周星巧。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8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7,020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11053076,乌鲁木齐银城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费用

  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4日发票号为11053074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53,40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4月24日发票号为11053073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115,320元,发票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银城保丽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发票钱付给谁了他想不起来,都不是他开的,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谁开的他不知道。乌鲁木齐的劳务派遣公司跟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昌吉市的劳务派遣公司都是每个月有人专门给他公司提供代开的劳务费发票。

  13.乌鲁木齐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6份,票面累积金额110,439元的证据。

  乌鲁木齐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一份,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一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一份、营业执照一份、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证实,乌鲁木齐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为吴泽。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6日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747622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在乌鲁木齐市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2015年1月26日。建行账户尾号是4020银行卡上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给张某113,386元,是代开劳务费发票的费用发票号为02680098的劳务费发票。是公司给他打的这笔钱,乌鲁木齐市智源翔和有限公司代开的劳务费用。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30日新实股份公司打入50,000元,票号为02680091的劳务费发票,收款方为乌鲁木齐智源祥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他开的,具体找谁他忘了。上述这些发票全部都是他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是他在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产生了这些由他经办的费用,没有办法开票。不能报账,有些想不起来了,所以找人代开劳务费发票,是为了方便财务入账。其中没有产生真实劳务派遣关系。劳务费发票好开,比较方便,费用也比较低。所以开劳务费发票,发票的手续都是代开发票公司的人把票开好了以后他直接向代开发票的人给现金。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8003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2,00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5年2月2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8010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0,744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智源翔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14年6月9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268003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3,120元,显示收款方是乌鲁木齐百盛实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14.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20份,票面累积金额233,405.5元的证据。

  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一份。附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二份、制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二份、备案通知书一份、注销清算报告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二份。证实,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该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注销,注销前法定代表人为高秀兰。

  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市建国中路支行,账户×××(新账号:×××)证实,该账户在2011年3月22日已注销,在该行没有金融交易。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所开的发票用来支付六工科研基地的钱,谁开的他不记得了。

  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6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0,450元,是公司给他支付的试验费和雇工费用,发票号为12864408,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2年4月7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9,437元,是公司给他支付的雇人费用,发票号为05940079,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2年11月1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817元,是公司给他支付的雇人费用,发票号为02840526,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2年5月21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810元,是公司给他支付的专家评审费用,发票号为12864383,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部开具的。2012年5月21日,工商银行尾号0995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31,595元,是公司给他去北京出差的费用,发票号为12864382,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不是他开具的,应该是公司财务开具的。上述这些发票全部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有时候确实产生了劳务用工需求和一些开支没有办法开发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公司用来冲账。新实良种股份公司与上述所带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公司没有产生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16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是2811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7,690元,是专家评审费用,发票号为02840524,金额为27,690元,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2012年10月8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是2811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463元,是专家评审费用,发票号为02659749,金额为375元,及发票号为02658370的劳务费发票,金额为1,090元,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两张票是他开具的。2012年5月23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是2811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810元,是专家评审费用,发票号为12864409,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2012年5月30日,兴业银行账户尾号是2811银行卡上,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41,800元,应该是逢年过节发的礼品的费用,发票号为12864384,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这些全部都是劳务费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公司上处理账务的人基本上都知道代开劳务费发票,张某1、孙某、阮某1、杨慧、孟某江都知道。

  证人王某1的证人。证实,2012年6月10日收到一笔新实股份公司打的940元,是公司给他的装卸费,票号为12865155,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个票据不是他开具的。这些发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与新实股份公司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6月20日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5940020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2,090元,显示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2年6月20日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5940019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6,270元,显示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2年6月20日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5940018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7,245元,显示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6日转款记录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5940017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5,756元,显示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2012年6月20日付款通知单及发票号为05940016的劳务费发票,发票金额为10,450元,显示收款方是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些票不是他开具的,他确实收到了这些业务经费,因为产生费用没办法开票、做账,公司财务把开票公司的人叫过来,因月底公司要冲账,代开的劳务费发票,这些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关系,公司的总经理孟某江、公司财务总监孙某、会计刘耕宇和他知道代开发票的事情。

  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20日,在农村信用社账户尾号是6749银行卡,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1,363.5元,是从昌吉往玛纳斯拉玉米种子的装卸费和运费,发票号为12864458,发票显示收款方是昌吉市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发票不是他开的。这些全部都是代开的劳务费发票,公司确实产生了一部分劳务用工需求没有办法开票,所以找人代开的劳务费公司用来冲账。以上的劳务费发票都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真实劳务关系。

  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27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6,270元,是给他公司种植的试验地的雇工干活的钱,发票号为05940902,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用来冲账报销。2013年3月9日,新实股份公司打的7,375元,是给他公司种植的试验地的雇工费和买的水果费用,发票号为05940023,收款方为新疆力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用来冲账报销。新实良种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代开的劳务费发票的公司没有产生实际的劳务关系,他都是开他们代为的证明,直接找他们公司的办公室就可以证明了,税点大概是4%左右,他没有代开发票公司人的联系方式,代开的发票都是他给代开发票公司的人付现金或者刷卡,都是由他个人承担,回头新实股份公司在进行报销。

  15.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给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5份,票面累积金额42,918.45元的证据。

  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份、银行询证函一份、新疆农村信用社现金交款单一份、承诺书一份。证实,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为王国宏。

  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在2008年账户流水及对手信息。证实,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账户没有资金往来。

  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在2012年至2015年账户信息及对手信息。证实,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账户没有资金往来。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刘某是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底在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财务人员、结算资金方式。开具的都是普通劳务费发票。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他收到的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给新实股份公司提供的发票都是找人代开的劳务发票,没有产生任何的劳务派遣关系。

  证人相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2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2,570元,是接待费用,发票号为12781920,金额为2,000元,收款方为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张票是他开具的,当时事业部的领导杨慧给他说让他去找这家劳务派遣公司开的票,代开的税点他忘了。2012年10月12日,收到新实股份公司打的8,471元,是种子协会会费,发票号为12781921,金额为471.2元,及发票号12781919金额为8,000元,收款方为新疆志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这两张票是他开具的。这些全部都是劳务费发票,没有真实的劳务派遣关系,公司上处理账务的人基本上都知道代开劳务费发票,张某1、孙某、阮某1、杨慧、孟某江都知道。

  三、逃税罪犯罪事实证据

  1.书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江,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各为三千万人民币,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3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2302050001467。

  新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8】002关于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的调查报告,附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经新疆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纳印花税42,319.4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2,227.78元,已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42,099.5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并移交公安机关。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一份、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两份、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一份。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纳印花税42,319.4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52,227.78元,已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4,042,099.5元。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一份,附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检查通知书。证实,新疆新实良种股份公司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收入与申报纳税不配比。

  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应纳税额的比例统计表。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2014年应纳税额为10,942,358.39元。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昌州地税稽罚告【2016】1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附陈述申辩笔录、减免罚款的申请、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1月15日向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昌州地税稽催通【2016】2号催告通知书,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8月19日向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催告通知书。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三份,附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昌吉州地方税务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冻结存款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出具的“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4日在原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费种为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资薪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收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印花税。

  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15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在2008年至2015年间多次存在0申报个人所得税,存在虚假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关于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的函。证实,经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税务金三系统内查询,截至2019年3月28日,辖区纳税人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23009292174794),未查询到该纳税人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信息的情况说明。证实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无需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协议,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2.被告人孟某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是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是他具体负责,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是在昌吉农业园区工商管理局注册的,在昌吉农业园区办理的税务登记,是一般纳税人。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公司个人所得税没有全额申报,只是报了一部分,2015年昌吉州地税局稽查局到他公司查账的时候查出来了,并对他公司进行了处罚。个人所得税没有代扣的有300多万元,代扣的税款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有400多万元,都是他们公司的股东分红和借款利息,没有给税务局上缴,被公司经营用了,公司对代扣的税款没有权利使用,后来补缴了20多万。

  3.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份她在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坐班会计,主要做公司的会计做账、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务主管人员为孙某,公司具体负责人是孟某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新实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是在昌吉农业科技园区办理的国税、地税,是一般纳税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新实有限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都包括:借款利息、股息、股东分红的红利。新实有限公司的个人所得税是她在网上申报的,是在地税的报税系统上申报的,公司每个月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是按照每个月15号之前,她把报表做完之后孟某江也要审核一下,孟某江看完之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了。新实有限公司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是孟某江决定的,每个月申报纳税的时候,她都请示孟某江:账上的税款如何缴纳。孟某江说:先放一下,等账上有钱了再缴。她就按照孟某江的指示,公司没有钱向税务机关缴纳就零申报,有钱就少部分向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税款,就算公司如实申报也没有钱向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款。2015年7月税务机关对新实有限公司从2008年到2014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稽查,查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欠缴700多万元,税务机关对新实有限公司欠缴税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税务机关对欠缴的税款进行催缴过,但是公司也没有缴纳欠缴的税款。处罚后欠缴的700多万元的税款缴了25万元,剩下的没有缴。经张某1核对2008年至2014年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表,贷款金额是已经扣留的要向税务局缴纳的税款,已经扣留的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在公司账上扣留,实际没有向税务局缴纳,公司没有钱交,将这些钱挪作他用了。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他在新实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10年4月在新实股份公司担任会计,2013年至今在新实股份公司担任会计总监一职,在担任新实股份公司会计总监期间,新实有限公司的财务上的事情也问他,新实有限公司具体财务上的事情是由张某1在负责,新实有限公司有什么问题直接向孟总请示。新实有限公司和新实股份公司的法人都是孟某江,新实有限公司和新实股份公司都是纳税人,也是代扣代缴义务人。新实有限公司进行过分红,大概有一两回,在分红的时候按照20%的比例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证人阮某2的证言。证实他在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过出纳、记账会计、办公室主任等职务。孟某江一直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是公司的董事长,具体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务。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在2001年连续分了3次,每次都是分了33%的红利,把每个人的股金都分完了。过了一段时间又分了一次,总共分了四次,他记得是按照20%的比例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孟某江,该公司为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税务机关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新实良种有限公司已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4万元,认定为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新实良种有限公司未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15万元,认定为未代扣未代缴行为。

  曹斌的证言。证实他为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员,其向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事项通知书》《欠税公告通知书》的送达时间。

  周倩的证言。证实她为昌吉州税务局审理科工作人员,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构成犯罪,将新疆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移交公安机关,主要犯罪事实是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存在已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晏勇的证言。证实他为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人员,负责配合检查新实良种有限公司的账簿、凭证。因该公司每年度均存在已代扣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所以移送公安机关。

  魏红霞的证言。证实她为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工作人员,2016年11月23日向新实良种有限公司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俞存荣的证言。证实他为昌吉州税务局稽查局执行科科长,新实良种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2016年11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到案经过一份,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孟某江经昌吉市公安局电话传唤到案。

  税收完税证明一份、税收缴款书一份。证实,2016年6月3日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元。2016年9月1日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元。稽查报告的400多万减去25万为起诉书指控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让他人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385份,票面金额共计11,562,873.05元,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国家少收税款878,778.36元,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孟某江作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虚开发票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采取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已代扣个人所得税3,792,099.5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构成逃税罪。被告人孟某江作为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逃税的主要责任人,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不是按照正常的税务代开发票程序对真实用工的支出开具发票,而是为了少缴税款找未发生实际业务往来的单位开具劳务费发票,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故对被告单位新实良种股份公司、被告人孟某江及辩护人提出都是公司真实用工需要开的发票,不属于虚开发票,属于代开发票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单位新疆新实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发票385份,11,562,873.05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8,778.36元情节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在无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虚开发票罪的情节。本案虚开发票金额为11562873.05,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78778.36元,数额巨大,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在案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证实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后将税款挪作他用,在税务申报时故意零申报,该行为属于虚假申报,辩护人提出的税款在公司帐面记载,不属于虚假申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税务机关未批准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延期缴纳税款,被告单位仍将代扣税款挪为他用,应认定为逃税行为。对被告单位新实良种有限公司、被告人孟某江及其辩护人辩称代扣税款迟延缴纳给税务机关进行口头及书面报告,不构成逃税罪的意见,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新实良种股份公司因虚开发票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能替代刑事处罚。被告单位新实良种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适用逃税罪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孟某江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新疆XSLZ股份有限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300000元。

  二、被告单位新疆XSLZ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1900000元。

  三、被告人孟某江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孟某江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孟某江的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贾 怀 勇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热娜古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子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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