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6]9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27
摘要: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6]94号        2006-06-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邮政单位提供《通知》列举的具体免征营业税邮政业务项目以外的邮政服务(如非党报党刊发行业务、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其他邮政业务等),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邮政单位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征营业税。

  3、邮政单位在享受减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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