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3-31
摘要: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市区企业办税人员积极向我局反映政策问题,现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十八、财税【2008】001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按照2年计提折旧,税务机关的核准手续如何办理?
答: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情况说明即可,即: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无需专门履行报批手续。

二十九、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十、企业购买一年期以上的国债,每年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国债利息收入,但在国债到期前将国债转让,该企业取得的持有利息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按照国债净价交易单上列明的国债利息,允许享受免税优惠。

三十一、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超过未分配利润部分,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例如:A公司持有M公司100%股份,M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2009年M公司分配了80万元利润,A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果M公司分配了160万元现金,A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全部做为投资收益处理。

三十二、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三十三、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所得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是否允许在5年内递延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纳税人当年发生了费用、成本支出,但取得发票在第二年,是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还是扣除在发票取得年度?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为,企业所得税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如果企业的发票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的,允许在当年扣除,如果企业的发票在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在当年扣除,待以后取得发票时,追溯调整扣除在费用发生年度,不允许改变税款所属年度。

三十五、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国发[2009]3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三十六、企业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而为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未纳入资本化范围,因此为投资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财务费用扣除。

三十七、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是否允许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税凭证?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三十八、对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企业是否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安置残疾人员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暂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三十九、企业购买古董陈设在展览室,是否允许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同企业经营相关的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购买古董计提的折旧,属于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企业计入生产成本的当年未发放的工资、或者机器设备低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计入制造费用,是否需要区分是否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当年损益,以视是否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答:无需区分该项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是否影响当年损益,直接进行纳税调整即可。

四十一、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纳税人逾期申请,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受理、审核审批?
答:对在年度终了45日后,纳税人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主管国税机关应继续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由于审批期限不足导致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期内无法作出审批决定的,纳税人不得自行计算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纳税人应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多缴纳的税款只能在审批确认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抵缴。

在具备损失条件的当期企业未按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该项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受理申请的截止日为三年期满年度终了后第45日内。

四十二、企业投资者因出资额不足而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十三、国税发【2010】79号文件规定,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股权的所得允许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该项收入是否允许作为计算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答: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即是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因此该项收入不但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也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四十四、企业收到的政府补贴款,请问是否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另外,根据《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四十五、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答:解聘费用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计算扣除的基数。

四十六、《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税制,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稽查局是否可以对分支机构发起检查,如果允许发起检查,查补的收入或调减的费用,是否可以就地补税?
答: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规定: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对查出的隐匿收入行为可以就地入库。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不能对分支机构单独发起检查,而应当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起检查,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检查。

四十七、企业向个人支付佣金,如果个人没有从事中介行业的合法资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医药企业向没有资质的个人支付手续费。
答: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企业只有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才允许佣金手续费按照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只要不超过合同交易金额的5%,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十八、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答: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实际上是支付劳务费的一部分,企业未同派遣人员签署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不属于企业的正式职工,因此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不得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四十九、企业取得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是否可以按照10年进行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土地出让合同规定该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企业应当按照50年摊销,而不能按照10年摊销。

五十、企业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0条规定,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3年摊销。因此自有房屋的装修费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前的,应当纳入房屋原值,如果是发生在投入使用后,应当在下一次装修前的期间内摊销,摊销年限不短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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