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3-31
摘要: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市区企业办税人员积极向我局反映政策问题,现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五十一、企业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该项支出应当纳入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二、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旅游具有舒缓身心、增强心智提供劳动生产率的作用,属于同其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支出,其性质属于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根据国税函【2009】003号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三、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如何确定?
答: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乘以成新率确定折旧年限,该项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使用过的年限。

五十四、接受投资的房屋,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税前扣除折旧?
答: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房屋对外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接受投资的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凭投资合同协议以及评估报告等资料计提折旧,按规定税前扣除。

五十五、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五十六、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对企业股权转让有何新的规定?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五十七、集团公司资金转贷的扣税凭证问题?
答:根据财税【2000】007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资金转贷不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无法为下属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因此总机构按使用银行借款金额分配给下属企业的利息,可以凭借款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十八、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规定,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并不一定能够符合资产损失扣除的条件,因此超过三年以上的应付款项,如果债权方没有将该项应收债权作为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十九、企业借用个人汽车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问题?
答:企业借用个人的车辆,企业与个人之间必须签定租赁协议,如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该车发生的汽油费、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则相关的汽油费、修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六十、跨年度租金收入应如何确认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六十一、关于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
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税收上没有无偿划拨的概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凡是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因此无偿划拨的资产,对于划出的法人企业应当视同销售,对划拨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对其计税基础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十二、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答: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六十三、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支付,4号公告将控股企业解释为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这里的控股企业控股股份是否有比例限制?
答:这里的控股企业应当是相对控股的概念,即:被投资企业持有股份最大的企业。

六十四、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75%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还是按照资产的计税基础比例,或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
答: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

六十五、企业用企业的资金借款给老板,以老板个人名义买车,计入到公司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答:依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十六、企业在重组年度未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自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果以后年度稽查局查到该问题,是否允许企业补充备案,从而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4号公告规定,在4号公告出台前没有备案的可以补充备案,但是4号公告出台后,没有按照要求备案的,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第11条规定,一律不得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重组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没有在重组年度备案即选择了一般性税务处理,不允许以后年度补充备案。

六十七、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收购方如果以控股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其收购的股权或者资产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答:应该按照支付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六十八、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合并,如果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第28条,税收优惠按照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的资产比例分别计算,这里的资产比例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按照计税基础计算?
答: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如果是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不需要支付对价的,由于企业资产可能不进行评估,因此可以按照账面计税基础确定资产比例。

六十九、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果在12个月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企业分立中,取得股权支付一方如果在12个月转让股权,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5条第5款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能转让取得的股份。因此,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七十、房地产企业预售年度是否允许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12条规定,允许扣除。

七十一、暂时性差异在纳税调整中,是否考虑税率变动带来的影响?例如:房地产企业2007年为预售年度,其预计毛利按照33%的税率缴税,而2008年以后纳税调减时,按照25%抵减税额,是否考虑调整税率变动因素?

答:暂时性差异在税率变动时,不需要考虑税率变动因素带来的影响。

七十二、房地产企业是否允许在完工年度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多退少补?
答:对整个项目进行汇算,税款多退少补,是过去外商投资企业税款计算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对未完工收入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征税,是实际征收的概念,不存在对整个项目清算,多退少补。即使完工年度亏损,也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而不能退税。

七十三、园林绿化工程是否允许作为公共配套设施预提成本?
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26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基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因此不允许预提成本。

七十四、房地产企业完工年度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预提,这里的合同额按照分合同计算,还是总合同计算。例如:某公司有两个出包合同,一个合同为600万元,另外一个合同为400万元,其中600万元的合同已经取得全额发票,400万元的合同未取得发票,是按照总合同金额1000万元预提100万元,即:税前扣除700万元,还是按照未支付的分合同400万元预提40万元,当年税前扣除640万元呢?

答:这里的合同应该为总合同,即:按照700万元在所得税前扣除。
七十五、 软件企业超过3%部分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该退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可以扣除或计算对应折旧摊销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企业退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可以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七十六、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是因为是分期付款,所以未取得全额发票,怎么计提折旧?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七十七、新成立的文化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七十八、企业从事花卉种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十九、我单位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在浙江地税网税系统申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除了填报一张主表、11张附表外,还需要填报其它附报资料吗?
答:企业在浙江地税网税系统申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除了填报一张主表、11张附表外,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以下报表:
1、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购置专用设备抵免明细表;
3、资产评估增(减)值情况表;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
5、持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转让处置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特殊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所得分期确认明细表;
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7、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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