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的盛宴——个人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艰难历程

来源:税屋 作者:肖宏伟 王骏 人气: 时间:2011-04-02
摘要:近期这个话题讨论比较多,本人在所得税战线上工作多年,亲身经历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个税的历程。 有些感受,可能有失偏颇,供参考。 富豪的盛宴 个人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艰难历程 肖宏伟 2011.4.1...

近期这个话题讨论比较多,本人在所得税战线上工作多年,亲身经历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个税的历程。
有些感受,可能有失偏颇,供参考。

富豪的盛宴——个人资产评估增值投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艰难历程

    肖宏伟                 2011.4.1

最近常听到的几个声音:
财政部官员:我国6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来自工薪阶层。
新加坡:占人口总数20%的富人就贡献了全国93%的个人所得税。
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2009年推出的“全球税负指数排行榜”中,中国仅次于法国,位居全球第二。

一、风平浪静,缘何为五斗米折腰?
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下发之前,没有多少人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产生疑义。
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很明确:
1,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将非货币资产投资于企业,属于个人转让所得,依法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将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后,投资企业,取得股权,其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
执行多年,没有多少问题啊。
如此合法、合理。为何突然出现了国税函[2005]319号批复?
基层税务机关经常为执行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还是执行319号文件而纠结。

二,为虎作伥,哪里寻找道德的血液?
2005年,总局对福建地税批复:富豪的盛宴--国税函[2005]319号文横空出世,资本弹冠相庆,富豪们享受着饕餮大餐。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        2005.4.13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税函[2005]319号 文件存在如下问题:
1,违反上位法。总局无权做出缓征税款的决定。
2,批复只对福建省地税局,其它省市局做了转发,比照执行,扩大了适用范围。
3,文中:“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什么特点,需要暂不征收?
4,文中:“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什么实际情况,需要暂不征收?
5,文中:“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此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吗?这样计算查实征收过几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我所见过征税对象,由于税务机关又没有投资时备案管理的措施,大多没有提供原始非货币资产价值依据,计税时只能按股权面值为计税基础,当初投资增值部分,很难征到税。
必须要征的,大多核定征收了,降低了税负。
这才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

此文件实质上是对个人以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进行投资而给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事实上的减免税政策。
那么这一政策实施五年多来,主要什么群体受益了?
答案是:
一类:富豪。
二类:上市公司大股东。
三类: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关系人。
四类:有转移资产或洗钱需求的个人。
此文件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圈钱,提供了便利,干扰了股价,坑害了无数散户股民。
所以是为虎作伥。
工薪们,有几个受益的?年收入12万以下的,有几个受益的?
王骏点评——当资本和权贵结合,法律就成为为虎作伥的保护伞和挡箭牌,就譬如铺天盖地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子弹刑”。

三,正本清源,115号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在基层税务机关对319号文件的质疑声中,国税发[2008]115号不期而至,似流星,划过夜空,然而又悄无声息了。
但的手快的。青岛转发了,一直在执行,其它省情况不同,有的口头通知执行,有的不执行,有的不置可否。
无疑给基层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一丝希望。

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2008.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二、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三、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应据此建立电子台账,加强后续管理,督促企业在股权转让、清算和投资收回时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此文件最大的亮点是:
纠正了319号文件的错误。征税。代扣。备案。合法,基层有章可徇。

可惜,资本又一次战胜了法律。115号来有影,但去无踪。

四,柳暗花明,革命尚未成功。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6号公告中,没有国税函[2005]319号 文件的名字,期待已久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中,终于出现。
暂不征税的依据,终结了。
但如何征税,还不甚明确。
总局这个答疑也算说明了问题。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
针对资产评估增值(含股份制整体改制评估增值中个人股东取得增加股本部份,以及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对外投资等)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应缴纳,何时缴纳?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个所得税法规定精神,对于个人资产评估增值后,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如投资行为、以评估增值部分增加股本的,可以判定为应税行为,应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3/11

五,向高收入者征税,是个人所得税的精髓。
1,国税函[2005]319号 是否适用全国?
答:不适用全国。有省市转发的,可以适用。
2,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是否一直在执行?
答:全国至少一半以上的省市一直在执行。
3,关于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评估增值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违反纳税必要资金原则问题。
这是似是而非的借口。

不成立的依据:
一是: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了: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哪里会缺少代扣税的资金?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为何不对评估对象做调整。个人所得税法不应因征税对象特殊而改变。
三是:能够以非货币大幅度增值,而进行投资的,大多是高收入群体,为何不处理一些其他财产缴税?是法律让位于特定特定利益群体。
四是:上市公司对个人定向增发股权收购业务更缺乏纳税现金流问题。
正是319号文导致了定向增发避税问题严重。积重难返。
如果说由于增发,评估值过高,而导致纳税困难,为何不改变增发或方法?
合理的目的,不应以规避纳税义务为前提。

对于高收入者,一切逃避缴纳税款的理由,都是不合法的借口。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利国利民。有助于社会公平正义。

国税发[2008]115号精神永存。
王骏点评——以前看肖老师的文章主要是执着于肖老师的“实战”态度,虽然未必赞同其观点,但是从肖老师的文章中我们知道了不同的税官对税法理解的不同角度,中国式税收立法已经给纳税人和征税人带来了普遍地理解上的烦恼,甚至可以抛弃基本的法律精神,我们对此基本无可奈何,但又身陷其中不能自拔。这次看肖老师的文章看到了夏老师的“斗争”精神,曾经听过不少税务官员提到一个问题,很多税收文件是“勾兑”出来的,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没有人敢说破,即使有人要说,也会被“忠告”、被“贬低”、被“否定”,看到肖老师的文章,我看到了希望!同时,我们也要感谢税务总局领导在关键时刻拨乱反正,废掉一个早就该枪毙的319,捍卫了税法尊严!让那些只为利益集团说话,不问苍生冷暖的为税者见鬼去吧!

国税函[2011]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自然人转让股权涉税政策及风险控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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