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某建造工程处于建造过程中。月末,向建设方按完工进度提交按完工进度报表金额999(不作为结算确认依据),开具建筑业劳务发票800,按合同约定同意付款800(本月付款600,次月付200)。工程完工交付后,确认结算数1000 1、向建设方提交完工进度报表999,先全额放在“工程结算-待结算”,待办理结算确认后转入“工程结算-已结算” 贷:工程结算-待结算 2、当月收到工程款600 贷:应收账款-未开票 3、当月开具发票800给建设方 (“应收账款-未开票”科目贷方余额负数的经济含义是,已开票未收款) 4、次月收款200 贷:应收账款-未开票 5、工程完工,办理结算1000 贷:工程结算-待结算 再根据结算数确认“工程结算-已结算、应收账款-已结算” 贷:工程结算-已结算 (二)与分包单位业务 分包工作量结算书和分包发票同时具备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的最终完整确认依据。(结算情况,通过另外设置台账备查;分包发票开具情况,通过 对于 分包工作量发票的开具情况是否需要在工程施工科目中反映?从会计理论上,分包工作量结算文件是“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科目的确认依据,分包发票的取得不是必要条件;但是税收征稽时,取得分包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前提条件。因此,为迎合税法要求,将发票开具情况通过工程施工科目反映的做法更具现实意义。 2、反映与分包单位经济往来(“应付账款-分包单位” 贷方反映开票、借方反映已付款):分包工程价款债务的形成,按预估或结算数,区分分包发票的取得与否,在科目贷方设置“应付账款-分包单位-未开票/已开票”;分包工程价款债务的履行,在科目借方设置“应付账款-分包单位-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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