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字[1997]268号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7-11-26
摘要: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作纳税调整处理。

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政字[1997]268号        1997-11-2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是否实行工效挂钩的请示》(财驻深监字[1997]37号)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法规:国家对金融、保险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法规的限额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法规,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该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因此,地方政府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实行的工资政策(含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所发放的工资总额,如果超过计税工资限额,其超出部分应严格按照现行法规作纳税调整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1997年11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