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18]1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15
摘要:对属于盟市的财政事权,盟市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自治区要在法律法规及中央授权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价,强化盟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8]13号          2018-4-1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推动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法治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与划分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遵循宪法与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立足全局、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形成合理授权、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责任,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全区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党的领导。通过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与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促进共同富裕方面的优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为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提供更好保障。

  2.坚持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自治区决定。维护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落实地方执行责任。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坚持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划分由自治区决定,落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盟市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县政府)在自治区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自治区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盟市、旗县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与保护盟市和旗县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3.坚持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与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明确承担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道路。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法律法规,将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关制度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逐步实现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5.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根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展情况,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自治区以下政府间关系创造基础性条件。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发展、总体设计与分步实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与节奏,加强自治区与盟市之间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三)划分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本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盟市负责,跨盟市的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与行政效率。结合我区现有自治区与盟市政府职能配置与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盟市以下政府尤其是旗县级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盟市以下的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与甄别的全区性基本公共服务宜作为自治区的财政事权。

  3.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适宜由自治区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要逐步上划,加强自治区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盟市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要逐步下放,减少自治区部门代盟市决策事项,保证盟市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要明确共同财政事权中自治区与盟市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自治区与盟市之间进行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与全过程覆盖。

  4.激励盟市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盟市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盟市以下各级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保障,避免出现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5.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自治区并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盟市并由盟市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自治区与盟市的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做好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

  根据中央部署,配合中央相关部门做好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包括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上划工作。上划后,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承担支出责任。对中央委托我区行使的财政事权,我区在委托范围内,以中央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二)推进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划分

  1.明确界定自治区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加强自治区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自治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自治区直接行使。确需委托盟市行使的,报经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盟市行使,并通过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自治区委托盟市、旗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盟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逐步将全区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区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全区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等能体现自治区调控职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全区重大战略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自治区财政事权,进一步提高全区性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水平。

  2.保障盟市履行财政事权。加强盟市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盟市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盟市的财政事权,赋予盟市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盟市的财政事权履行,更好地满足地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盟市的财政事权由盟市行使,自治区依据中央关于地方履行财政事权的有关规定,对盟市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

  逐步将有关居民生活、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公共设施管理、市政交通、农村牧区公路、地方城乡规划、项目征地拆迁、群众体育,以及区域内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盟市的财政事权。

  3.规范理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逐步减少并规范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各级政府承担的职责,避免由于职责不清造成互相推诿。

  逐步将地方承担的国道、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大中型公益性水利工程以及跨盟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划分要根据客观条件变化,与预算编制相衔接,进行动态调整。对地方财政事权在自治区与盟市之间的划分,如由于先行改革而与中央后续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中央规定及时调整。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要根据中央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改革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做好统筹研究,明确各级财政事权划分。

  (三)完善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划分

  1.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属于自治区的财政事权,应当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自治区各职能部门与直属机构不得要求盟市安排配套经费。自治区的财政事权如委托盟市行使,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盟市的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盟市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盟市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盟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自治区依法代为发行的政府性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盟市的财政事权如委托自治区机构行使,盟市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根据中央改革推进情况,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体现国民待遇与公民权利、涉及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参照中央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及自治区以下承担比例,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盟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文化等,根据财政事权外溢程度,由自治区与盟市按比例或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对自治区与盟市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高等教育等,自治区与盟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自治区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盟市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自治区与盟市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保障与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要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和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二)明确自治区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

  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裁定。明确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与自治区委托盟市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与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三)完善自治区以下收入划分与转移支付制度

  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总体方案,考虑自治区以下各级政府履职需要与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划分自治区与盟市政府间财政收入,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转移支付制度,清理整合与财政事权划分不相匹配的自治区对下转移支付,增强财力薄弱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和蒙古族聚居区的财力。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进行甄别,属于盟市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健全转移支付监督与绩效评价机制,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转移支付透明度,规范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四)及时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

  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与重复交叉问题,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理顺自治区垂直管理机构与盟市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地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五)指导督促盟市切实履行财政事权

  对属于盟市的财政事权,盟市政府必须履行到位,确保基本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自治区要在法律法规及中央授权的框架下加强监督考核与绩效评价,强化盟市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

  为确保全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统一性,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制定的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除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自治区与盟市政府之间进行明确划分之外,还要对盟市与旗县政府之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出指导性意见,避免出现同一财政事权有的由盟市级承担、有的又由旗县级承担的情况。

  四、职责分工与实施步骤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统筹各方力量,确保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取得实质进展。自治区财政厅、编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推进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自治区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根据本方案,结合国家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与各地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编办按程序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配合推动制订或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关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规定。

  各盟市政府要根据国发〔2016〕49号文件与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与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进程,制定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并组织推动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

  (二)实施步骤任务

  1.2018年,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中央部署,梳理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目前由地方承担的财政事权及支出责任;加强与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配合中央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上划工作(国防领域由内蒙古军区、武警内蒙古总队负责;国家安全领域由自治区安全厅负责;外交领域由自治区外办负责;公共安全领域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结合中央改革进程与我区实际,力争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制定具体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教育领域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医疗卫生领域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

  2.2019-2020年。总结我区开展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根据中央各领域改革情况全面推进改革,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形成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适时制订或修订相关法规规章。(各领域改革由各职能部门负责,总体协调总结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编办负责)

  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对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把思想与行动统一到中央与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与改革创新精神,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为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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