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建设单位“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1]2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会计科目 1.增设“441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 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时,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数,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年末应将发生的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办法)分配给所属建设单位,借(增)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按规定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专用资金支付,不应记入“待摊投资”科目,也不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2.增设“621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统借统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配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 建设单位收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建支出,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有关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将主管部门分配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的比例进行分配,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科目。 建设单位将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3.存款利息的核算。所属建设单位将上级拨入的投资借款存入建设银行获得的存款利息,应按规定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用于归还投资借款并相应冲减待摊投资(借款利息)。接到银行转来的存款利息通知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将存款利息上交主管部门时,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帐目结转。下年初建立新帐时,所属建设单位除应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等科目余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相互冲销外,还应将应收生产单位的投资借款转给上级主管部门,借(减)记“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豁免还款的单位应使用“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增)款”科目),贷(减)记“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 二、会计报表 1.在“资金平衡表”资金占用方增设“四、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列14行,以后各项目排列序号应依次进行调整),反映主管部门拨付所属建设单位的“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在“资金平衡表”资金来源方增设“三、上级拨入投资借款”项目(列79行,以后各项目排列序号应依次进行调整),反映所属建设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统借统还”的投资借款,根据“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主管部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时,上述两个项目应相互抵销。 财政部 1985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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