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1]406号 2001-12-13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我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省局对原《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考核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原有的考核办法停止执行,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质量,保证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核对准确无误,特制定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各市国税局必须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此项工作,每月上报《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需主管局长签字。与此项工作有关的进出口、税政、计会、信息、征收等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要追究该部门领导责任及主管局长连带责任。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有一个环节协调不好扣5分,如在部门协调上发生推该现象而影响到工作顺利开展的,扣15分。 (二)专用税票的原始票证的填开、录入必须完整、正确、及时。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如出现错误(专用缴款书号码录入错误、法定税率填写不准确、征收率填写不准确、实缴数额填写错误、税务登记号码填写不完整、税款所属期不明确等),每项扣5分。各市要每月对各县级税务机关开具的专用税票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其上报电子信息与统计情况是否一致,保证上报省局的电子信息无遗漏。使用信息的税务机关反映无信息经核实属于漏报的每条扣0.5分。 (三)及时下载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并正确安装使用。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及时下载省局下发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并装入审核系统,保证装入审核系统的信息无遗漏。审核系统提交的专用税票审核疑点,属无信息或信息错误的,须经稽核或综合人员在系统外对照上级下发的专用税票信息库,证明确无信息或信息错误的方能列入《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及疑点明细数据库(SB13**。DBF)。经省局核实确属有正确信息而错报为无信息或信息错误的,每条扣1分;属电子信息错误,并收到正确信息的,应由有关人员登记造册,经进出口分局主管局长批准,由系统管理员可将错误信息删除。 (四)《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及疑点明细数据库(SB13**。DBF)于每月12日前上报省局。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 纸介《专用税票及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经主管局长签字邮寄上报。 电子表格和明细数据库经广域网上传,地址:各市上传/退税处/专用税票审核情况相关月份目录下。统计表与疑点明细库格式以总局下发格式为准,格式不一致造成省局不能合并统计的,或统计表与疑点明细库内容不一致的视为未上报疑点数据库,扣10分。无故未按时上传电子信息和上报报表的,延误一天扣5分;延误两天扣10分;延误三天以上扣15分。 (五)各市负责上传专用税票信息的部门必须于每月17日前完成对上月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及补录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将信息放入广域网指定路径。数据应每月按时上报,不得拖延,也不能擅自将两个月以上的数据合并上报。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内容要完整,包括专用缴款书、分割单和缴销信息。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缺一项扣5分;上传地址:/各市上传/退税/相关月份子目录,如未按要求传递到相关的地址,视同未上传,扣15分。 (六)上传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必须保证准确,专用税票数据源文件应为DBF文件,暂用ARJ应用程序压缩。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5分,如出现明显错误(文件格式不对、地区编码不对、文件压缩方式不对、数据不是当月数据、专用税票数据重复上报、专用税票数据滞后甚至数据漏输、漏报等),造成无法分解数据,每项扣5分。 (七)各市应做好专用税票原始票据的留存备查工作。各种审批表格、购货企业的退税登记证、专用缴款书的第五联(回执联)、分割单的第一联(填发税务机关留存联)要保存在相应的部门。此项考核内容满分为10分,如未留存或丢失,酌情扣5-10分。 (八)对在专用税票传递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酌情扣分。 二、考核通报省局将建立考核结果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公布考核情况,并对扣分较多的市局通报全省,对执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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