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8]03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陕地税发[1998]031号        1998-03-06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总局文件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省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条款废止]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全省定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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