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2004]10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七税一费”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29
摘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04]6号)文件,废止了地税部门审批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的规定,并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对城建税困难减免的审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七税一费”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07号              2004-9-29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七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规范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项目的调整和相关要求

  (一)省局保留的审批项目

  下列减免事项必须经过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包括:条例细则中明确的困难、灾情减免和相关文件中明确的纳税有困难的减免)。

  2、土地增值税的减征、免征和评估价的确认。

  3、按湘地税发[1996]26号文件执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2001]14号文件执行,车船使用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2003]61号文件执行,土地增值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1995]25号湘地税发[1995]38号文件执行。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

  除上述保留审批项目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由税务机关征收再直接退还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州局审批;未明确规定要审批的,一律取消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登记,进行后续管理。

  (三)不予审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

  不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是指条例、细则及相关有效税收文件明确减征、免征而又没有明确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对不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对不予审批的减免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条例中明确免征和印花税的减免除外)应建立减免税备查登记簿。根据纳税人所享受的具体减免政策,由县(市)局、分局税政部门对减免税企业的情况按年度、分税种、分户进行备查登记,及时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有关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2、建立减免税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县(市)局、分局应将本地区的减免税查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各市、州局应于8月31日前将上年度《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和《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一同上报省局。

  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查验,纳税人连续享受某项政策减免的第一年,县(市)局、分局查验面要求达到100%。每年抽查减免税户数的比例县(市)局、分局不低于20%,市、州局不低于5%,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抽查时,对各类政策减免项目要分别抽查,重点核实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减免税审批资料的归集装订

  各级地税机关减免税资料统一按以下要求归集装订:

  (一)封面

  案卷封面按照档案局的统一规格。封面第一栏填写立档单位的名称,第二栏填类目名称或案卷题名(分税种、分审批年限组卷)。封面的下方填写卷内文件的起止年月、总件数、页数、保管期限和归档号。

  (二)目录

  卷内文件目录项目包括顺序号、审批通知文号、责任者、题名、减免期限、页码、备注。汇总各卷分目录,编制减免税总目录作为检索工具。

  (三)资料顺序

  各种减免税资料分税种按审批通知文号的先后顺序进行组卷。每户减免税资料按如下顺序装订:1、市(州)局减免税审批通知;2、省局减免税审批通知;3、减免税审批表;4、各级税务机关抽查时的调查说明;5、税务专管员签名负责的调查报告;6、纳税人的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7、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8、其他相关资料。

  (四)其他要求

  确定专人负责整理、装订,集中统一保管。归档时间原则上要求在当年12月以前完成。所附资料的签名应用毛笔或碳素墨水笔书写。

  (五)《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和《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分年度、分税种装订成册,随同减免税资料保存。

  三、关于湘地税发[2002]8号文件中废止[85]湘税二字325号文件的补充说明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湘财税[2004]6号)文件,废止了地税部门审批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的规定,并明确从2004年1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一律停止对城建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因此,对《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8号)废止的[85]湘税二字325号文件,除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困难减免的内容废止外,其余内容均有效,继续执行。

  附件:

  1、减免税备查登记簿(略)

  2、减免税备查登记簿汇总表(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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