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后续建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是否分2年抵扣?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11-03
摘要: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取得是否包括合同日期或施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继续建设的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

  问: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处取得是否包括合同日期或施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继续建设的项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政策明确为5月1日后取得(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分2年抵扣,应不包括合同日期或施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前,5月1日之后继续建设的项目,这些继续建设的项目,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可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